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中的利益冲突与平衡
发布时间:2024-03-10 03:25
我国立法对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给予肯定,并以此为基础认可了隐名股东享有投资收益权,然规制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及其债权人之间冲突的立法尚不完善。判断显名股东债权人能否实现对股权的强制执行,首先要厘清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若是,则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不存在,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若否,就需要根据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衡量隐名股东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际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因执行标的(股权)之特殊性,使得这个衡量的过程不能简单依据外观主义或实质主义进行判断,需要根据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管理,分别论之。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之理论争鸣
(一)外观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
(二)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争
(三)小结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冲突与确定
(一)实质说
(二)形式说
(三)区别说: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
(四)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三元标准的区分说
三、情形一:应肯定显名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一)《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不应当做限缩理解
(二)隐名股东理应承担其风险性选择的后果
(三)维护债权人利益并非否定公正价值
(四)防止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
四、情形二:一定条件下保护隐名股东权益
(一)隐名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
(二)股权代持协议适法
本文编号:392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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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之理论争鸣
(一)外观主义与实质主义之争
(二)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争
(三)小结
二、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的冲突与确定
(一)实质说
(二)形式说
(三)区别说: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
(四)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三元标准的区分说
三、情形一:应肯定显名股东债权人强制执行
(一)《公司法》第32条第3款不应当做限缩理解
(二)隐名股东理应承担其风险性选择的后果
(三)维护债权人利益并非否定公正价值
(四)防止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行为
四、情形二:一定条件下保护隐名股东权益
(一)隐名股东行使了“股东权利”
(二)股权代持协议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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