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的法律问题研究——以解散事由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14 09:37
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业组织形式之一,公司在社会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公权力本不应干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拟制主体的正常运转,但当公司自治失灵、股东间冲突不断、部分股东的权益遭受侵犯而又无法通过自力解决时,公权力就有介入的必要,申请裁判解散公司就成了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终极手段。2005年,我国《公司法》正式引入了裁判解散制度,由此填补了我国于该制度上的立法空白。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范与指导。然而,由于时代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的相对滞后,我国现有的裁判解散制度却不能很好地对应司法实践。因此,本文拟通过对公司裁判解散的真实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反思我国裁判解散制度于实践运用中的不足,并寻求进一步可执行的完善改进方案。第一章通过对192个样本案例进行统计和分析,揭开目前公司裁判解散司法实践的神秘面纱。通过对“公司性质”、“审结时间”、“终审法院”、“审理程序”、“终审判决结果”、“胜诉方”、“原告败诉原因”、“公司现登记状态”、“原告现是否为股东”以及“起诉时公司经营状态”共计10项统计因子的统计,形成对...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的实施考察
第一节 研究样本的选取及说明
第二节 样本案例的相关数据统计
一、终审胜诉方及原告败诉原因的分布情况
二、起诉时公司经营状况的分布情况
三、被判决解散之公司现状的分布情况
第三节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实施的现状评述
第二章 对裁判解散判例中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检讨
第一节 典型判例引发的质疑
第二节 法院严控判决解散标准的实际后果
一、“判而不散”的客观窘状
二、股东借助裁判解散制度以“胁迫”其他股东的主观动机
第三节 对法院司法倾向的评析
一、以经营状态作为重要参考的局限
二、对裁判解散制度功能错位的述评
第三章 裁判解散之法定事由的拓展
第一节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
一、限定解释的“经营困难”:公司僵局
二、被排除在解散事由之外的另一种“经营困难”:“股东压制”
第二节 将股东压制认定为裁判解散事由的必要性
一、未能解决股东压制问题的司法现状
二、为受压制股东提供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第三节 将股东压制认定为裁判解散事由的限度
一、以合理期待的存在为前提
二、司法权审慎介入
第四章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裁判解决制度的价值定位:低成本地解决人合性困境
第二节 解散事由的厘定:对“经营困难”的重新认识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之借鉴
二、我国裁判解散制度法定事由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裁判解散与其他救济制度的体系衔接:对“其他解决途径”的强调
一、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司法意义:判决而非受理的依据
二、裁判解散与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退股权的关系
三、股权转让、减资等其他救济途径的规范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954477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的实施考察
第一节 研究样本的选取及说明
第二节 样本案例的相关数据统计
一、终审胜诉方及原告败诉原因的分布情况
二、起诉时公司经营状况的分布情况
三、被判决解散之公司现状的分布情况
第三节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实施的现状评述
第二章 对裁判解散判例中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检讨
第一节 典型判例引发的质疑
第二节 法院严控判决解散标准的实际后果
一、“判而不散”的客观窘状
二、股东借助裁判解散制度以“胁迫”其他股东的主观动机
第三节 对法院司法倾向的评析
一、以经营状态作为重要参考的局限
二、对裁判解散制度功能错位的述评
第三章 裁判解散之法定事由的拓展
第一节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
一、限定解释的“经营困难”:公司僵局
二、被排除在解散事由之外的另一种“经营困难”:“股东压制”
第二节 将股东压制认定为裁判解散事由的必要性
一、未能解决股东压制问题的司法现状
二、为受压制股东提供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
第三节 将股东压制认定为裁判解散事由的限度
一、以合理期待的存在为前提
二、司法权审慎介入
第四章 我国有限公司裁判解散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裁判解决制度的价值定位:低成本地解决人合性困境
第二节 解散事由的厘定:对“经营困难”的重新认识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之借鉴
二、我国裁判解散制度法定事由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裁判解散与其他救济制度的体系衔接:对“其他解决途径”的强调
一、认定“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司法意义:判决而非受理的依据
二、裁判解散与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退股权的关系
三、股权转让、减资等其他救济途径的规范化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95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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