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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竞业禁止制度在公司法中适用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06 04:01

  本文关键词:对竞业禁止制度在公司法中适用的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离任特定地位人 义务 竞业禁止制度 补偿制度 诚信档案制度


【摘要】:竞业禁止制度作为公司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旨在限制约束特定地位人的公司行为,使其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能够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是现行公司法只对在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了规定,司法实务中经常存在监事、离任特定地位人能够利用获得的公司特殊信息、利用在职时获得的公司信息从事与原公司的竞业行为,分割原公司的经营利益,从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公司的利益,司法实务中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特定地位人与原公司的纠纷层出不穷。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的多样化,信息流通的快速便利,由于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导致特定地位人能够利用其管理公司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资源进行与原公司产生竞争的业务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这势必会对原公司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监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基础主要是监事身份的特殊性使其获得公司的重大商业秘密、公司客户资源、公司商业信息成为可能,那么监事从事的竞业行为是否也应该成为公司法中竞业禁止制度约束的对象之一呢?离任特定地位人是否也应该受到竞业禁止制度的制约呢?离任特定地位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合同的限制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当原公司存在某领域的特定的信息、资源等竞争优势时,而离任特定地位人有可能利用其在原公司的获得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等进行的商业行为对原公司的商业利益产生分割的时候,才能要求特定地位人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主要包括主体的限制、期限的限制、行为方式的限制、行为地区的限制。当离任特定地位人由于竞业行为获利时,要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但是公司股东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特定地位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这就是竞业禁止制度的例外情况。 对于特定地位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模式我们应该以法律模式为主,契约模式为补充。公司法应该从行为主体、行为期限、行为方式、行为地域等几个方面做出指引性的规定,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实现主要通过补偿制度加以衡平。 由于特定地位人自然人的属性,使其有需要正常生活的要求,由于特定地位人需要通过自己的职业技能获得生存资料的属性,竞业禁止制度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特定地位人择业的自由,这就要求原公司在要求特定地位人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同时需要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建立完备的特定地位人诚信档案制度可以在事先使得公司了解拟聘任的特定地位人的经营信用状况,在这一基础上公司再考虑是否聘任该人,这种方式从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得特定地位人在进行竞业行为之前充分考虑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的发展,使其不会轻易地进行竞业行为,从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离任特定地位人 义务 竞业禁止制度 补偿制度 诚信档案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中文摘要2-4
  • ABSTRACT4-7
  • 第一章 竞业禁止制度的一般性研究7-12
  • 第一节 含义7
  • 第二节 制度价值7-8
  • 一、对特定地位的人的价值7-8
  • 二、对公司的价值8
  • 三、对市场秩序的价值8
  • 第三节 制度的设立依据8-12
  • 一、法理依据8-10
  • 二、法律依据10-12
  • 第二章 我国《公司法》对于竞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12-17
  • 第一节 现行法律的规定12
  • 第二节 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分析12-13
  • 一、时间分析—离职的特定人主体是否应成为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制对象12-13
  • 二、主体分析—监事是否应成为我国公司法竞业禁止制度的规制对象13
  • 第三节 特定地位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13-17
  • 一、民事责任13-15
  • 二、刑事责任15
  • 三、对于竞业禁止义务的例外15-17
  • 第三章 对于监事是否应将其列入《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17-19
  • 第一节 主体分析17-18
  • 第二节 法律规范分析18-19
  • 第四章 对于离职特定主体是否应将其列入《公司法》竞业禁止条款19-29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分析19-21
  • 一、特定主体之分析19-20
  • 二、离职之分析20-21
  • 三、竞业之分析21
  • 第二节 离职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的设计价值21-22
  • 一、对于原公司的价值22
  • 二、对离职特定地位人的价值22
  • 三、对人才市场的促进价值22
  • 第三节 离任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的理论依据22-25
  • 一、大陆法系22-23
  • 二、英美法系23-24
  • 三、我国学界的理论24
  • 四、笔者对于理论的选择24-25
  • 第四节 离任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的规范依据25-28
  • 一、判例法依据26
  • 二、制定法依据26-27
  • 三、行政指导性文件27-28
  • 第五节 笔者结论28-29
  • 第五章 离任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制度与相关权利的法益冲突及解决29-32
  • 第一节 竞业禁止义务与董事的劳动权29-30
  • 一、冲突表现29
  • 二、外国先例29-30
  • 三、解决方式30
  • 第二节 竞业禁止义务与现任公司的利益冲突30-32
  • 一、冲突表现30-31
  • 二、解决方式31-32
  • 第六章 我国法律对于离任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义务的设计32-43
  • 第一节 设定模式的选择32-33
  • 一、法律模式的优势32
  • 二、法律模式的劣势32-33
  • 三、笔者意见33
  • 第二节 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33-34
  • 一、立法层级的混乱33
  • 二、适用对象的混乱33
  • 三、内容的概括性33-34
  • 四、解决方式34
  • 第三节 对于“竞业禁止义务本体”的分析34-43
  • 一、行为时间的限制34-36
  • 二、行为方式的限制36-38
  • 三、行为内容的限制38-41
  • 四、行为地域的限制41-43
  • 第七章 我国《公司法》对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的立法建议43-49
  • 第一节 对《公司法》第149条的立法建议43-46
  • 一、对于离任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义务期限的规定43-44
  • 二、对于离职特地定位人竞业禁止的行为内容的限制44-45
  • 三、对于离职特定地位人竞业禁止义务地域的规制45-46
  • 第二节 《公司法》关于离任特定地位人离职后补偿制度的设计46-47
  • 一、立法建议46
  • 二、补偿额度46-47
  • 第三节 对于离任特定地位人诚信档案的设计47-49
  • 一、立法建议47
  • 二、档案管理系统47-49
  • 结论49-50
  • 参考文献50-52
  • 致谢52-53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53-5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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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袁文全;;竞业禁止的合理规制——以离职竞业禁止为研究对象[J];社会科学家;2008年12期



本文编号:62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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