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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08-20 19:48

  本文关键词:深圳启迪公司与郑州国华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评析


  更多相关文章: 合同效力 出资 股东资格 外观主义


【摘要】:深圳启迪公司和郑州国华公司为了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合作办学,共同成立珠海科美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签订了一系列协议。其中,启迪公司的经理刘继军为甲方,国华公司的董事长张军为乙方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而后,启迪公司与国华公司又签订了《关于组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定组建科美投资公司,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事项。从《9.18协议》到《10.26协议》是当事人在公司法对劳务出资采取了禁止规定的情况下,采取了国华公司以货币代为出资的形式,由此引发了股权之争。原审法院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和确认两个协议无效的基础上,认为本案涉及的500万元出资实际应为国华公司的出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推翻了这一判决,从股东意思自治的角度支持了启迪公司对争议股权拥有所有权。从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协议的效力、适用法律的正确性以及争议股权的归属三个方面。从合同效力理论角度,《9.18协议》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但不影响《10.26协议》的效力,从适用法律的原则角度认为本案原审适用法律不具有溯及力而导致适用错误,根据商法的外观主义和私法自治原则,股东资格的取得不一定要以实际出资为标准,所以争议股权应归启迪公司所有。另外,本案纠纷实质上是股东为了规避法律关于出资形式禁止性规定所引起的,由此案例可引发关于公司法出资制度的更深层次的探讨,公司注册资本并不能保障债权担保功能的实现,公司的对外偿债更多的是靠公司不断变化着的资产状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出资方式的绝对限制是不必要的。
【关键词】:合同效力 出资 股东资格 外观主义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10
  • 第1章 案件事实10-13
  • 1.1 基本事实10-11
  • 1.2 判决结果11-13
  • 第2章 本案争议焦点13-16
  • 2.1 本案《9.18协议》和《10.26协议》是否有效13
  • 2.2 本案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13-14
  • 2.3 本案中股权归属的争议14-16
  •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分析16-25
  • 3.1 本案中《9.18协议》和《10.26协议》的效力问题16-21
  • 3.1.1 合同无效的理论分析16-17
  • 3.1.2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的理论分析17-19
  • 3.1.3 本案《9.18协议》和《10.26协议》效力的分析19-21
  • 3.2 本案原审法律的适用问题21-22
  • 3.2.1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1
  • 3.2.2 本案原审适用法律不具有溯及力的分析21-22
  • 3.3 本案争议股权的归属问题22-25
  • 3.3.1 股东资格认定的外观主义原则22-23
  • 3.3.2 股权确认与出资行为的关系23
  • 3.3.3 本案争议股权归属于启迪公司的分析23-25
  • 结论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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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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