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9 18:37
本文关键词: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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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05年以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的股份回购操作大多数都是为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服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令性,因此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并无多少关联。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证券市场机制的完善,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已逐步认识到股份回购在调整资本结构及稳定股票价格方面所具有的积极功效。在2005年我国证券市场由牛市转为熊市的背景下,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希望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所具有的护盘功能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另外,同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进一步扩大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从此股份回购作为一种有效护盘性工具愈来愈为上市公司所重视,应用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但以上两个规定过于“粗糙”,以至可操作性不强,加之股份回购具有天然的影响股价的能力,,这为不少居心叵测的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进行市场操纵留下了可乘之机。证监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操作规则,增强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性。但遗憾的是,我国学界及监管机构并未理清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以至上述规定不能对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 本文欲通过分析股份回购的两个特性与二重动因及操纵市场在理论上的两个难题,理清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之间的关联关系。并在此基础上论证规制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必要性。然后通过比较域外对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在立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状况和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抓住上市公司在股份回购中能够进行市场操控的“关节点”,从明确股份回购计划的性质、完善披露公告体系、建立“安全港制度”,设立“隔离期”四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法律规制进行设计与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 操纵市场 安全港 隔离期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F832.51;F275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绪论9-11
- 1 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11-19
- 1.1 股份回购两个特性及二重动因11-14
- 1.1.1 股份回购的两个特性11-12
- 1.1.2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动因12-14
- 1.2 操纵市场行为的两个理论难题14-15
- 1.2.1 操纵市场行为定义难14-15
- 1.2.2 操纵市场的认定难题15
- 1.3 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15-19
- 1.3.1 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关联的三种观点15-16
- 1.3.2 合法回购应当豁免,非法回购可能构成市场操纵16-19
- 2 对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19-23
- 2.1 必要性分析19-21
- 2.1.1 防止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判断19
- 2.1.2 避免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破坏公平交易机制19-20
- 2.1.3 切断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向其关联方的不当利益输送20-21
- 2.2 可行性分析21-23
- 2.2.1 我国证监会已经做了初步探索21
- 2.2.2 域外的规制经验为我国提供了宝贵借鉴21-23
- 3 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法律规制的域外典型立法例及其评价23-28
- 3.1 域外操纵市场视角下股份回购规制的典型法例23-25
- 3.1.1 美国对操纵市场视角下股份回购的规制23-24
- 3.1.2 日本对操纵市场视角下股份回购的规制24
- 3.1.3 我国台湾操纵市场视角下股份回购的规制24-25
- 3.2 对域外典型立法例的评价25-28
- 3.3.1 美国——“港内”豁免,“港外”个案判断25-26
- 3.3.2 日本——“港内”豁免,“港外”违法26
- 3.3.3 我国台湾——合规非豁免26-28
- 4 对我国规制上市公司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市场的思考28-37
- 4.1 明确股份回购计划的性质28-30
- 4.2 完善披露公告体系30-33
- 4.2.1 完善横向披露公告体系31-32
- 4.2.2 完善纵向披露公告体系32-33
- 4.3. 建立“安全港”制度33-34
- 4.3.1 “安全港”制度的设立33
- 4.3.2 对于“安全港”外的股份回购行为的认定33-34
- 4.4 设立隔离期制度34-37
- 4.4.1 为大股东及内部人设定股份减持隔离期34-35
- 4.4.2 为上市公司设置债转股回售及转股的隔离期35-37
- 结束语37-38
- 参考文献38-43
- 致谢43-44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44-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朱庆;;我国应允许概括目的下的股份回购[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2 尹宁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法律评析[J];当代经济;2007年09期
3 朱庆;;论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的关联及其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3期
4 张佩钰;;我国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2年02期
5 钟明霞,蔡元庆;股份非法回购之法律救济[J];法学评论;2003年04期
6 张春丽;;证券交易中的个人投资者保护——以公共利益理念的回归为核心[J];法学;2011年06期
7 张文舜;;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年36期
8 苏蕾;;股份回购的法律问题思考[J];甘肃农业;2006年10期
9 李晓春;;股份回购中内幕交易行为之证券法规制[J];河北法学;2010年12期
10 汪江华;;对股权分置下建立股票回购制度的探析[J];经济论坛;2006年0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蔡q煌;论证券市场操纵之法律防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
本文编号:883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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