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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的重构

发布时间:2017-09-21 13:48

  本文关键词:论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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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草案,新《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已经正式施行。本次《公司法》修改是对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其他以《公司法》为基础的行政管理法也自然而然随之发生变化。刑法本应随着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而发生相应的变化1。但事实是刑法却并未随之发生多少变化,由此可见,刑法在这方面的立法具有严重的滞后性。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注册资本制,由实缴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这一规定对抽逃出资罪的存与废问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一问题自2005年修改《公司法》后便存在较大争议,此次《公司法》修改后,争议非但没有消失反而愈演愈烈。本文主要由以下三个章节构成:第一章探讨了认缴资本制下保留抽逃出资罪的必要性。笔者通过对新公司法的重大调整以及由此带来的抽逃出资罪的存废之争进行简单介绍,从而为研究保留抽逃出资罪的必要性作铺垫。而对于保留抽逃出资罪的原因,笔者主要从四方面展开:首先,理清认缴资本制与抽逃出资行为的关系,我们认为在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行为仍会发生;其次,笔者从历史角度来论证,通过回顾本罪设立至今所发挥的作用,以证明本罪的设立确实非常有必要;再者,抽逃出资行为如今仍然大量存在,而我国的信用体系仍然很不完善,认缴登记制又会弱化企业的资本信用,所以保留抽逃出资罪是符合我国当前现状的;最后,笔者认为设立本罪是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本罪既不是昂贵之刑,也不是滥用之刑。所以在认缴资本制下,仍需保留抽逃出资罪,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二章探讨了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新公司法自身定位的变化对本罪犯罪客体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本罪的犯罪客体在认缴资本制下应当为公司财产所有权。犯罪主体不应当包括发起人,应该将公司业务执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本罪犯罪主体。此外,认缴资本制下本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变化。第三章对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提出修改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本罪罪名不够准确,建议将本罪罪名修改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其次,本罪犯罪构成要件存在诸多问题:本罪犯罪主体不够准确全面,犯罪客体不明确。所以将本罪犯罪主体修改为公司股东、业务执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将本罪犯罪客体明确为公司财产所有权。再次,抽逃出资罪的刑罚设置不合理,应该调整罚金刑,使其与公司法的罚金刑平衡。同时为适应经济犯罪的特点,应当借鉴国外以及我国非刑法领域相关规定,增设资格刑。最后,本罪的罪状表述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建议将本罪罪状表述为:“公司的股东、业务执行人和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将与其出资额相当的公司财产非法分配或转移,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关键词】:抽逃出资罪 认缴资本制 犯罪构成 重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3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9-10
  • 二、研究现状综述10-11
  • 三、研究方法11-13
  • 第一章 认缴资本制下保留抽逃出资罪的必要性13-23
  • 第一节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大变化13-14
  • 一、我国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13
  • 二、改革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类型定位13-14
  • 第二节 认缴资本制下保留抽逃出资罪的必要性14-23
  • 一、抽逃出资罪的存废之争14-16
  • 二、认缴资本制下仍会发生抽逃出资行为16-18
  • 三、本罪的设立具有重要作用18-19
  • 四、本罪的设立符合当前现实19-20
  • 五、本罪的设立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20-23
  • 第二章 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23-31
  • 第一节 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犯罪客体23-25
  • 一、新公司法对自身定位的变化23-24
  • 二、对抽逃出资罪犯罪客体的重新定位24-25
  • 第二节 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犯罪主体25-28
  • 一、抽逃出资罪主体不应包括“发起人”25-26
  • 二、公司股东的界定26-27
  • 三、抽逃出资罪主体应包括业务执行人和实际控制人27-28
  • 第三节 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犯罪客观方面28-31
  • 一、虚构债权债务将其出资转出28-29
  • 二、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来虚增利润进行分配29
  • 三、通过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29-30
  •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0-31
  • 第三章 认缴资本制下抽逃出资罪的重构31-39
  • 第一节 关于抽逃出资罪罪名31-33
  • 一、抽逃出资罪罪名存在的问题31-32
  • 二、对本罪罪名的重新定位32-33
  • 第二节 关于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33-34
  • 一、完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33
  • 二、明确抽逃出资罪的犯罪客体33-34
  • 第三节 关于抽逃出资罪的刑罚设置34-37
  • 一、刑罚设置存在的问题34-35
  • 二、完善抽逃出资的刑罚35-37
  • 第四节 关于抽逃出资罪罪状37-39
  • 一、抽逃出资罪罪状模糊、缺乏科学性37
  • 二、修改抽逃出资罪罪状37-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3
  • 后记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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