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跨国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司法管辖权
本文关键词:论跨国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司法管辖权
【摘要】:在跨国环境污染日益普遍的今天,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何国法院寻求救济非常重要。大陆法系国家现有的管辖权规则以"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基本能够适应跨国环境侵权诉讼的需要,但普通法系国家的莫桑比克规则却成为受害人向污染来源国法院提起诉讼的障碍。就国际立法而言,基于制定背景和针对性的不同,相关公约或公约草案在跨国环境侵权的集中管辖、原被告双方利益平衡等方面的政策性考量有很大不同。另外,在跨国环境侵权管辖权立法中,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趋势亦值得关注。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污染 跨国环境侵权 司法管辖权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跨国环境污染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项目号09SFB303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96.9
【正文快照】: 目前,跨国环境污染现象非常普遍。传统上,跨国环境侵权的受害者很少有机会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污染者寻求损害赔偿,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寻求救济。但对跨国环境侵权而言,外交途径显然并非最方便快捷的救济方式。在现代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下,民事诉讼才是确保跨国环境侵权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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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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