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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争端各方合作的法律义务及前景

发布时间:2017-10-15 04:08

  本文关键词:论南海争端各方合作的法律义务及前景


  更多相关文章: 合作义务 条约解释 半闭海 南海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摘要】:南海构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2条意义上的半闭海,因此沿岸国家理应善意履行其中的合作义务。尽管合作义务的法律属性由于《公约》第123条的措辞含糊而引发一定的争议,但按照条约解释的原理,半闭海沿岸国家的确被施加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义务。对比欧洲半闭海沿岸国合作的先进经验,目前南海地区的合作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其局限性在于: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的困扰,区域性国际条约或机制的匮乏,以及缺乏强有力的区域性组织的驱动。从前瞻性角度来看,在南海争端最终获得解决之前,南海周边国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并着重在一些低敏感度的领域开展功能性的合作,以将南海建设成为"合作之海,友谊之海"。
【作者单位】: 南京大学;
【关键词】合作义务 条约解释 半闭海 南海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我国南海权益维护及其两岸合作机制的法律研究”(13BFX163)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3.5
【正文快照】: 南海周边国家近年来持续升温的领土和海(以下简称《公约》)中的合作义务,以确定法律洋权益争端令全球瞩目,以至于国际社会将南依据实属必要。本文将首先从条约解释的角度海称为“问题水域”。1然而,从长远来看,南海详细论证半闭海国家的合作义务,进而界定南应该成为“合作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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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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