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析论
本文关键词: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析论 出处:《理论导刊》2016年10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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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中主要依据司法三段论的方式来确定准据法,然而,在法律论证视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选择不仅仅是寻找准据法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律选择正当化的过程。法律选择正当化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是通过冲突法内部证立的方式来证明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冲突法外部证立的方式来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官的法律选择行为,应该为法律选择的正当化设定合法性、合理性、客观性和融贯性四个标准。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judge in the choic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judicial syllogism mainly based on the way to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 however, in the view of legal argumentation, foreign civil law is not only for the applicable law, but also the choice of law is when the process of. The legitimation of legal choice can be carried out from two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way to prove the validity of legal choice through the way of internal justification in conflict law;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to achieve the substantive validity of legal choice through the way of external evidence in conflict law. In order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 of the judge's legal choice, four standards should be set for legitimacy, rationality, objectivity and coherence for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choice of law.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涉外民事法律选择模式研究——基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14YJA820027)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97.3
【正文快照】: 一、引言法律选择的正当化问题关涉的是法官如何证明其法律选择行为的“正确性”问题。传统上,在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主要采用的是司法三段论的推理形式。法官的作用只在于通过对冲突规范的机械适用,依照大前提(冲突规则)—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的模式得出准据法。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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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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