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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05 07:35

  本文选题:船舶污染 切入点:油污损害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4年博士论文


【摘要】:随着石油产业和航运业迅猛发展,船舶溢油事故时有发生,船舶造成的油污损害严重地威胁了海洋环境,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船舶溢油损害问题已从局部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发展成为与全人类息息相关的问题。国际海事组织把“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作为其宗旨,并在有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努力下,相继制定出一系列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法。本论文通过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国内外立法、判决案例的研究,运用理论分析、实证研究的方式,全面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法律制度。论文重点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适用范围、历史沿革、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其免责情形、赔偿范围、责任限制等基本问题。与此同时,本论文也在比较研究国际规则及各国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作者本人近几年海事工作的实践,检视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现状,对如何健全我国有关船舶油污损害法律体系提出了些许想法。论文全篇包括六章,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16万,涵盖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基础理论问题和主要案例。 第一章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制度所涉及的若干核心概念及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主要结合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厘清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下“船舶”、“船舶油污”以及“油污损害”等核心概念,上述概念的界定明确了本文的所适用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的适用,以便论文后续章节的探讨。第二节将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1954年—1971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起步阶段、1972年—1991年国际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国际油污损害制度的成熟阶段。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美国、加拿大等航运发达国家及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法律体系的比较法分析,作者认为我国涉及船舶油污损害专门法律阙如,且涉及船舶载运非持久性油类损害责任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立法亟待完善。 第二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主体,并按权利义务的属性分为索赔主体和赔偿主体。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主体制度,作者认识到随着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制度的不断发展,索赔主体日趋多元化,油污事故中的索赔主体已从单一的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或机构发展为一般索赔主体、公益索赔主体与代位索赔主体并行的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作者从平衡受害方、船方、货主方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赔偿主体划分为船方及其保险人、赔偿基金、补充赔偿基金三层架构。依据CLC/FUND公约体系所建立了三层赔偿机制包括了:第一层,引起油污损害的船东及其保险人是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义务人,FUND1992设立的基金为受害者提供了第二层次的赔偿,而补充基金形成了对溢油受害者的第三层次保护,这种分散责任、并在船东和货主之间建立起共同责任承担机制的折衷做法为多数国家所采纳。 第三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归责原则及其免责事由。第一节主要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摒弃了传统民法要求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船舶溢油事故在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可适用限额赔偿制;但是特殊情形下仍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即若原告能够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侵权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那么,侵权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此外,在船舶碰撞所致溢油事故中,国际油污损害机制所建立的“非漏油船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历经半个世纪的考验,无论从法理还是实践都证明是切实可行的。第二节主要评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为了公平合理地解决油污损害,船舶油污损害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对责任的承担范围作了限制,即用法定的形式规定了免责事由。本节主要从国际国内立法规定、保险条款和油污基金规定三方面对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并结合国际油污基金的相关案例,进而对我国该制度免责事由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第四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其赔偿的可实现性,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需要考虑两个主要因素:一是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是确保损害赔偿的实现。第一节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论文阐述了船舶溢油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构成要件,而船舶溢油事故所涉及的地域范围及时间范围直接决定了国际公约的适用以及能否得到最终的赔偿。第二至第四节分别从国际公约及各国法律规定、费用计算、我国可借鉴性等方面分析了实践中较有争议的的清污费用、财产及经济损失以及海洋环境损害的可赔偿性,在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赔偿指南》、国际油污基金组织《索赔手册》以及各国相关案例的指导下,指出了我国在前述三个方面的立法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作者的分析建议。 第五章论述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以及发展趋势,深入剖析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下各个法律关系的冲突与协调。第一节主要介绍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制度的产生背景、丧失条件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及发展趋势。随着船舶油污损害事件的逐渐增多,国际法以及各国国内法对赔偿限额的规定呈现出逐渐增高的趋势。第二节侧重对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系进行剖析,分析研究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较多争议的问题,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项下各类赔偿的关系、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关系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责任保险的关系。 第六章在前述各章对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相关核心问题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的重构进行了探讨。第一节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总体制度的构建,作者在统计我国近年来溢油事故并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的同时,概括分析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制度中存在的四大主要问题。与此同时,提出了我国应建立一部独立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法》的初步构想,并对我国是否加入《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研究。第二节论述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具体制度的完善,作者认为我国可立足现有的国情,吸收并选择国际以及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立法理念,制定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具体包括船舶油污损害公益索赔机制的确立、船舶油污损害保险制度的修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运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以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限额的提高等五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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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93.5;D99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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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1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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