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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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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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郑艳芬(1988-),女,暨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张朝枝(1973-),男,博士,中山大学旅游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研究方向为旅游与遗产保护,旅游规划与管理。文化遗产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McKercher,du Cros,2002)。旅游与文化遗产管理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矛盾而复杂的(McKercher,et al.,2005),旅游业带给遗产地①可观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使得珍贵的文化遗产面临着被破坏的威胁,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旅游开发与遗产保护问题的关注(张朝枝,保继刚,2004)。国际宪章、公约、建议②等是世界保护文化遗产的纲领性、法规性文件,也是国际社会在遗产保护领域的经验总结、原则共识和技术规范(张松,2007)。为了促进人类社会对文化遗产的切实保护,多年来,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颁布了一系列包括国际宪章、保护公约、宣言决议等在内的遗产保护技术文件(张松,,2007)。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这些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体现了国际法在处理旅游发展与遗产保护问题上的态度转变。本文通过对近百年来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的内容的梳理,揭示相关国际法对旅游利用认识的演进过程及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1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概述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权威机构主要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下简称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the Study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下简称 ICCROM)以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al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下简称UNESCO)等。其中,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多为ICOMOS与UNESCO所颁布。自1931年至2008年,ICOMOS颁布的保护宪章有16份,其他如宣言之类以及由ICOMOS国家委员会颁布的其他保护文件亦有20多份。UNESCO自1954年至2008年也颁布了20多份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建议及宣言(张朝枝,郑艳芬,2011)。近几年,ICOMOS和UNESCO又颁布了几项新的宪章与宣言。本文通过ICOMOS、UNESCO等官方网站及国内相关的法规选编书籍,搜集了近百年来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文献,在对法规原文及国内相关译文加以比较与理解的基础上,将其中涉及的旅游开发活动、游客活动、社区等相关内容加以整理,用中、英文关键词“旅游”(tourism)、“游客/参观者”(tourist/visitor)、“社区/当地”(community/local)、“设施”(infrastructure)、“环境”(environment)、“教育”(education)、“利用”(use)、“展示”(presentation)、“阐释”(interpretation)等加以搜索与筛选,然后对选中本文所直接参考引用的文献内容进行概述。 简历大全
《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The Athens Charter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toric Monuments[S].193110.Cited from http:∥是第一部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它规定了古代建筑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后来被ICOMOS大会所采纳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下简称《威尼斯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The Venice Charter)[S].1964525.Cited from http:∥的基础。该宪章重点阐述了如何通过行政和立法措施、现代材料与技术资源以及国际协作来实现历史纪念物的保护。《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1962)[S].引自: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3841.、《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1972)[S].引自: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5560.、《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United National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S].19721116.Cited from 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及《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以下简称《内罗毕建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1976)[S]. 引自: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6975.等文献主要为本文提供了关于设施建设与环境影响方面的内容。《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最早注意到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旧城更新等给文化遗产带来的“建设性破坏”,并就此提出积极保护景观与特征、保护历史地区等相关措施建议。其后的几个文件也是在世界各地重要文化遗产正遭受由迅猛的现代化进程所带来的巨大压力与破坏威胁的背景下形成的,其中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最具有深远意义。《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旨在“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有效的制度,共同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自其1975年12月17日生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于1972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于1975年12月17日正式生效。以来,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一问题才受到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和逐步重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实施世界遗产公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约的操作指南[A].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C].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96115.为各遗产公约国提供了具体操作规范的文件,该操作指南据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发展而做不定期的修改(张松,2006),至今最新的版本是2013年版各版本操作指南引自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官网:http:∥whc.unesco.org/en/gutdelines/。《历史园林(佛罗伦萨宪章)》(下简称《佛罗伦萨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Historic Gardens(The Florence Charter)[S].19821215.Cited from http:∥、《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下简称《华盛顿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The Washington Charter)[S].198710.Cited from http:∥《考古遗址的保护???管理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S].199010.Cited from http:∥和《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The Valletta Principles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Management of Historic Cities, Towns and Urban Areas[S].201111.Cited from http:∥等文件是对具有国际古迹保护权威性文件《威尼斯宪章》的重要补充。《佛罗伦萨宪章》是关于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的宪章,它对历史园林的定义与目标、维护与保护、修复与重建、利用、法律和行政保护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华盛顿宪章》针对历史城镇与街区的保护详细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该宪章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重视社区的参与和发展,影响着以后的国际法文献对遗产地社区的关注,如《考古遗址的保护与管理宪章》就把当地人民的遗产保护参与以及他们的生活习惯纳入到整体性保护的政策中,进一步扩展了文化遗产完整性保护的概念;《保护和管理历史城市与城镇地区的瓦莱塔准则》,根据时代发展变化的要求对关于历史城镇的保护与管理的定义与方法做了新的诠释,它进一步要求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必须以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与环境质量作为目标,并阐述了旅游发展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与作用。《文化旅游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Charter of Cultural Tourism[S].197611.Cited from http:∥与《国际文化旅游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 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S].199910.Cited from http:∥是ICOMOS颁布的关于文化旅游的两个重要文件。《文化旅游宪章》是在文化遗产地日益遭受旅游利用的破坏威胁同时旅游利用又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初步表达了早期国际法对旅游利用的态度。1999年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取代了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宪章》,重新阐述了旅游和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与关系,并强调东道主社区的文化个性和文化遗迹与国内外游客的兴趣、期望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与1976年版的《文化旅游宪章》相比,《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鼓励保护组织与旅游业的积极对话,不再将旅游简单地视为“被迫容忍的业务”,对推进国际法的旅游利用认识发展进程具有重大的转折意义。《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宪章》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The ICOMOS Charter for the Interpretation and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ites[S].2008104.Cited from http:∥是ICOMOS 2008年颁布的宪章,它进一步阐述了文化遗产的“阐释”(interpretation)《文化遗产地的阐释与展示宪章》(2008)中的“阐释(interpretation)”是指一切有潜力提高文化遗产地的公众意识与理解的活动,是对“利用(use)”一词的深化与扩展,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过程,也就是文化遗产地的阐释过程。资料源于:张朝枝,郑艳芬.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关系的国际规则演变[J].旅游学刊, 2011(1):8188.与“展示”(presentation)定义与目标。《国际文化旅游宪章》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重视文化遗产地的“阐释”活动,认为遗产阐释是同时满足游客体验与提高公众意识的根本途径。《文化遗产地的阐释和展示宪章》则进一步丰富了阐释活动的内涵,对文化遗产地的旅游阐释和展示活动起着积极的指导作用。2国际法对文化遗产旅游利用认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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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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