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加大对行贿罪的惩治力度
本文选题:行贿罪 + 惩罚力度 ; 参考:《人民检察》2012年12期
【摘要】:目前,我国在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对行贿罪打击不力、刑事责任追究力度与受贿罪不平衡的问题。究其原因可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检讨。对此,应该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路径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在立法上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现行法律:首先,扩大贿赂范围;其次,拓宽行贿行为方式;再次,科学配置行贿罪刑罚;最后,最大限度地加强国际合作是有效打击贿赂犯罪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司法层面需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司法:首先,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具体内容,为法官自由裁量设置明确领域;其次,构建例外性规定,为从宽处罚设置一定限制;再次,完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内容。
[Abstract]:At present, in the process of punishing corruption and corruption case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our country, such as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racking down on the crime of bribery and the imbalance between the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crime of accepting bribes. The reason can be reviewed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In view of this,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 punishment of bribery crime from the two way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In legislation, we need to perfect the current law from four aspects: first, to expand the scope of bribery; secondly, to broaden the bribery behavior; thirdly, to allocate the punishment of bribery crime scientifically; finally, Strengthen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to the maximum extent is an important way and means to effectively combat bribery crime. At the judicial level, w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judicature from three aspects: first,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itigated punishment" and "exemption from punishment" should be clearly defined b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condly,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fic areas for judges' discretion; secondly, the construction of exceptional provisions. Set certain limits for lenient punishment; third, perfect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serious circumstances, especially serious circumstances".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4.392;D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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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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