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
本文选题:民事关系 + 涉外性 ; 参考:《法商研究》2011年01期
【摘要】: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涉外民事法律,但并未对作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之逻辑前提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作出规定。综观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路径,法院地法统一调整、冲突法统一调整和冲突法任择适用调整三种方案可在某种程度上淡化或者免除对民事关系内外属性之识别。而我国现行立法所采取的冲突法的法定适用模式则决定了我国秉承的是"内外有别,分而治之"的理路,判别民事关系之内外属性遂成必要前提。我国既有的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准则对具有人为涉外因素、偶然涉外因素的案件无法正确判别且即将失效,标本兼治的应对方略乃是建立集要素测试、效果测试及功能测试于一体的三级测试机制,在法律选择的规则与方法之间寻找一条民事关系涉外性之判定的最优途径。
[Abstract]: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pplication of Foreign Civil Relations, adopted on October 28, 2010, is the first foreign civil law in China. However, there is no stipulation on the judgment of the foreign-related nature of civil relations as the logical premise of the legal application of 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 In view of the adjustment path of the 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 the three schemes of the unification adjustment of the law of the forum, the unification of the conflict law and the optional application of the conflict law can desalinate or exempt from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ttributes of the civil relations to a certain extent. However, the legal applicable mode of conflict law adopted by the curren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determines that our country adheres to the principl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differences, divide and rule", and it is necessary to judge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attributes of civil relations. In China, the existing criteria for judging the foreign-related nature of civil relations can not be correctly judged and will be invalidated in cases involving human and accidental foreign factors. The strategy to deal with both causes and symptoms is to establish a set of elements test. The three-level testing mechanism, which integrates the effect test and the function test, seeks an optimal way to judge the foreign-related nature of civil relations between the rules and methods of legal choice.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00471135)
【分类号】:D923;D99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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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95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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