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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条件“实际托运人”的认定及规避运输风险的策略

发布时间:2018-09-19 11:51
【摘要】:以FOB条件出口的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实际交货人",有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若卖方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实际托运人"身份无法被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卖方应采取必要的策略规避运输风险,切身保护自身的利益。
[Abstract]:International trade on FOB terms may involve two "shippers". The seller is the "actual shipper" of the trade contract and sometimes the "actual shipper"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If the seller's identity as "actual shipper" cannot be identified by the carrier for his own reasons, he has no right to ask the carrier for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 The seller shall take necessary strategies to avoid transportation risks and protect his own interests.
【作者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基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项目编号:js20170201)
【分类号】:D99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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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5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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