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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6 17:51
【摘要】:随着跨国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使得资金、技术和人才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从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由于跨国公司所秉承的“利润最大化”和“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理念,他们正凭借强大的垄断优势和竞争优势,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东道国经济方向和政治格局。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跨国公司在追求自身利润的过程中不尊重东道国主权、污染环境、对弱势群体剥削、无视弱势群体的政治自由和工会的权利、侵犯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等重大事件层出不穷。因此,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减少跨国公司的人权侵害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我国保护人权的紧迫任务。 跨国公司是指以母国为基地,在母国建立公司总部,并通过资金、技术的直接投资,在世界上其它多个国家或地区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多国公司,是以建立在母国的公司总部为核心并在总部的全球战略指导下,在世界范围内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从而获取最大经济利润的国际性经济组织。跨国公司因其经济、技术实力不断强大,对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故逐渐成为有限的国际法主体。跨国公司作为有限的国际法主体,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本应履行相应的人权保护责任和义务。但由于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秉性驱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侵犯人权的现象不断出现且愈演愈烈,因此,国际社会提出了建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强烈要求。 根据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其种种侵犯人权的现实,跨国公司应承担的国际人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内容。保障相关人员生命、自由和身体完整权;维护劳工的合法权益,包括职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非歧视、禁止强迫劳动或抵债劳动、禁止童工;保护东道国的环境权;不侵犯本土居民的权利,包括自决权、财产权、文化完整权等等。 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既要靠自觉也必须有约束,没有约束,任何责任或义务的履行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同样,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或义务的履行,除了需要跨国公司自身建立的各种内部规制加以约束外,更需要来自东道国、母国、国际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建立的外部规制的约束。只有加强外部规制的约束,才能有效促使跨国公司认真履行国际人权责任,达到切实保障人权的目的。 我国对外开放的历史不长,跨国公司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时间更短,加之在对外开放中我们对资金、技术特别渴望以及人权保护的国内法律法规本来就不健全不完善,从而导致许多在华跨国公司不认真履行人权责任或义务,侵犯我国劳动者和消费者基本人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高度重视跨国公司在我国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切实加强人权保护法律规制执行力度,敦促跨国公司在我国认真履行人权保护责任,是我国当前人权保护的重要任务道路。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9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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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2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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