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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01 19:45
   欧盟常设投资法院(The Permanent Investment Court of Europe Union,PIECU)是欧盟为了应对欧盟与美国《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TTIP)提出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建议,该体制对传统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与常设化上诉机制的仲裁机构司法化进行了融合。欧盟常设投资法院的上诉机制集中反映出这一建议中欧盟立场的矛盾状态,即欧盟在国际投资自由化与卡尔沃主义的徘徊不定。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必须在整个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环境下进行分析,有效、公平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才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本位价值,在这一价值本位指导下,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应当朝着更为协调与灵活的方向上发展。在这些指导原则与理念项下,欧盟常设投资法院在具体规定的选择上应当立足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现实要求,在保障法官独立性的前提下,妥善解决不均衡资质要求配置与整个机制之间的不协调性问题。论文一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文章的研究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综述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的制度框架和组织构造、制度溯源与构建意义。制度框架包括上诉程序、上诉理由与时限,由欧盟TTIP建议第29条规定。欧盟TTIP建议第10条主要规定了上诉法院的人员构成。首先,上诉法官的人数少于初审法官;其次,上诉法官在任职资格要求上严于初审法官。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最初来源于欧盟2014年与加拿大签署的《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CETA),并在随后与新加坡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中完善了该制度。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的构建意义包括:第一,增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二,增强裁判的一致性、可接受性与可预见性。第三部分横向比较了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世界贸易组织(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上诉机制上的异同。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上诉机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的强制性,正是这一强制性较好地克服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上诉机制任择性带来了碎片化的困难。各国对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上诉机制缺乏参与动力,亦没有保障该机制运行的动力;而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核心的双边投资条约特征则同时解决了这两个问题。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大量借鉴了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制的规定,涵盖常设性、司法化、法官化等方面的内容;但是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在产生方式、决策机关层级、仲裁员任期、成员人数等问题上与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制存在巨大不同,反映了其作为区域性国际司法机构的特点。第四部分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整体理念演进的角度分析和解释了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上诉机制的本质追求在于缓解仲裁机构公法性与仲裁本身私法性之间的矛盾,根本目标是解决审级价值追求的不平衡问题。其次,国际投资法律制度自身的多边化趋势引发了对第三方参与的不公平忧虑,这也是上诉机制坚持多边化参与的重要原因。如何实现从双边模式向多边模式的过渡是上诉机制面对的挑战之一。通过多边条约设立的上诉机构可以更好地实现投资争端解决的一致性与合法性,然而统一的多边制度下的上诉机制在目前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制度中确实难以彻底实现。最后,上诉机制的发展受到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引发的管辖权扩张的重大影响,这一影响来自于全球经济深入发展带来的国际投资本身的扩大趋势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创设中的扩张性。第五部分论述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对中国的借鉴与启示。面对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理论上应当从东道国与投资者利益的平衡、上诉专家组成人员独立性的确保两个维度进行思考。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与欧盟进行谈判的投资协定项下,中国必须坚持双边投资协定项下建立司法机制的立场,双边投资协定本身的灵活性与谈判能力的及时性反应,可以就仲裁员的选任条件、道德品质等公正性及仲裁费用等问题作出较为宽泛且符合双方国家国情的规定,从而有效避免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中反映出来的不合时宜的问题,不能急于鼓吹建立标准化的、统一的常设国际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其次,谨慎对待欧盟常设投资法院上诉机制带来的矫枉过正态势,立足我国具体国情,反对国际投资仲裁的全盘司法化主张;最后,中国应当正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这一发展趋势,通过比较分析与引入理念的方式,通过国际法内化的方式,倒逼国内法上对于相关制度、规定的改革,从而发挥出国际法治对于国内法治的反作用。第六部分为结语。
【学位单位】:贵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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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1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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