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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主权与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构建研究

发布时间:2020-09-23 07:33
   随着时代的变革,国家主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经济主权、政治主权和文化主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更是将网络空间发展为继海、陆、空、太空之外的第五大空间,各国也认识到了网络空间对于国家发展战略与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虽然有部分社会活动家及学者曾主张网络空间不受国家主权管辖,但近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是必要、必须且可能的。国家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两个方面。从国家主权的产生到现在,其内涵与外延并非一沉不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传统狭隘的国家主权概念已经发生重大改变。而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国家疆界更加模糊,给国家主权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国家内部,社会不稳定因素可通过网络途径弱化国家主权;在国家外部,传统网络强国通过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输出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渗透。由此产生的网络空间独立理论也一度受到支持,部分西方国家政府、社会活动家曾主张网络空间独立论,鼓吹网络空间自治理论,但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网络空间实践对该理论进行了充分的否定。这为网络空间主权理论的提出和被国际社会接受创造了条件。在对网络空间主权进行定义时,首先需要探明网络空间是什么,从网络技术角度,网络空间分为四个阶层,分别为:网络接入层、网络逻辑层、数据传输层和网络应用层。在上述四个阶层中,网络接入层由物理介质组成,是网络空间的基础,而网络应用层强调网民在网络空间的社会活动,最终形成网络社会。基于以上四个层次形成的网络空间,是本文所讨论的网络空间范畴。网络空间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一个国家所享有的独立自主的处理网络空间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是固有而非外界赋予的,且不可分割和让与,表现为网络空间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防卫权四个方面。在全球范围内,网络空间立法及主张中具有代表性的为中国和美国。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和网络空间超级大国,在网络空间立法上经历了初步探索阶段、发展完善阶段和强化推进阶段,对网络空间主权的态度也由原有的反对网络空间主权转变到加强网络空间监管。初步探索阶段的立法并未触及网络空间主权的核心,而在9·11事件后发展完善阶段的立法中,美国开创了网络空间国家属性及网络空间国家管辖的先河,在后续的强化推进阶段的立法中,美国政府进一步对其进行了强化和续造。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网民第一大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一直是我国在网络空间的核心主张,也是我国政府在公开场合的一贯态度。近年来我国在网络空间立法方面也明确提出了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概念,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效果,但仍然存在法律规定模糊、立法位阶较低、各部门职责不协调等问题。从中美两国的立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及构成网络空间的四个层次来看,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争议焦点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冲突,核心利益为国家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冲突表现为各国在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中的利益矛盾,在各方利益博弈过程中,迫于国际社会压力,美国于2016年移交了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IANA)管理权。在国家网络安全方面,涉及到网络空间国家管辖权、独立权及防卫权等,较为代表的制度为数据跨境流通监管制度、数据本地化储存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各国在网络空间的立法和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实践证明,要有效解决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冲突及保障各主权国家网络安全,需要以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为基础,推进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模式和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网络安全解决方案。而作为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关键平台,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一直以来所采取的治理模式为多利益攸关治理模式,要求各利益攸关方在平等地位上开放、透明的参与政策对话之中。但由于美国的控制和西方国家的主导,多利益攸关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出现决策有效性和公正性的问题,表现为难以确定各方利益是否真正被代表、决策的有效性难以保障及网络空间霸权主义的存在。要促进网络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同时构建平等参与、公平利用、共同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以网络空间国家主权为基础的网络空间共同治理模式是必然选择。建立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网络安全战略,对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传播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在国家层面需要采取立法和司法手段,在国际层面需要实施防卫权和开展国际合作,而其前提和基础均是国家的网络空间主权。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互联网发展水平的提高,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制度的构建既是我国的责任,也是维护我国网络空间利益的要求。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构建过程中,首先应当秉持网络空间主权原则,这不仅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应有之意。在积极践行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时,要尊重各国网络空空间主权、抵制网络空间霸权,同时采取科学的手段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在参与网络空间国际秩序的构建过程中,对内应当对我国网络空间立法进行完善以为我国提供更完备的法理基础。针对我国网络空间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网络空间专门立法、充实现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网络空间权利等手段进行完善。对外应积极的推进以网络空间主权为基础的网络空间国际治理模式的构建,为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国际化继续努力,也要深化我国对全球互联网资源管理的参与。最后,要充分发挥我国在全球网络空间的影响力,需要积极开展网络外交,构建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制度,掌握网络空间国际法制度的话语权。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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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胡蕊;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问题[D];吉林大学;2015年

4 杜志朝;论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的关系[D];北京交通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82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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