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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

发布时间:2021-01-18 04:12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明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的保留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公约》保留提出与成立的相关问题、《公约》保留的接受和反对的法律效果及《公约》无效保留的认定和法律后果等与《公约》保留有关的主要问题。在对《公约》保留问题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对《公约》保留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如何提出保留的具体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除序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包括4个部分。第1部分研究《公约》保留应适用的规则。笔者首先对《公约》保留和接受及反对保留的现状做了概括介绍并分析了《公约》保留问题的实际影响。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和分析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保留制度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约》保留问题发表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然后研究和探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保留规则在适用于《公约》保留上存在的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研究《公约》保留问题的基础文件和出发点,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保留规则旨在创立适用于所有条约的一般规则,因此,在对《公约》保留问题上,它并不总是合适的。针对《公约》保留的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序言
一、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应适用的规则
    (一)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及接受和反对保留的现状
    (二)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的保留规则
    (三)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问题的一般性意见
二、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的提出与成立
    (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保留权
    (二) 关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留能否提出和成立的判断机关和标准
    (三) 可以提出的保留和不可以提出的保留
        1、对体现国际习惯法的条款的保留
        2、对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条款的保留
        3、对不可克减条款的保留
        4、笼统和含糊的保留
        5、对确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辅助性保障条款、救济和程序性条款的保留
    (四) 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的接受和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三、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无效保留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四、关于“中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留问题”的分析
    (一) 研究“中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公约》保留问题”的意义
    (二) 中国在决定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保留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 关于“中国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出保留”的具体建议
        1、不应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的条款
        2、应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的条款及如何提出保留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际人权宪章》的应对[J]. 刘大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03(01)



本文编号:298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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