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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基于实证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02-24 09:55
  2017年12月第72届联合国大会决定就国家管辖范围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与可持续利用问题制定有拘束力的国际文件,其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建立国家管辖海域外的海洋保护区,由此引发各方对"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冲突问题的思考。理论上,公海自由非绝对自由,可以受到合理限制,实践中亦有例证可资参考,但是在BBNJ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限制公海自由的手段方法、程度范围等问题歧见纷呈,影响着谈判进程。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建立了四个"公海保护区",且这些保护区在针对缔约国与非缔约国的管理措施、违法船舶的管辖制度、软法条款的采用等方面已形成一定特色,对合理限制公海自由发挥了较为积极的示范作用。以此为据,对BBNJ谈判中合理限制公海自由问题,国际社会一方面应坚持以实在法为主要依据,在合乎法理与情理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对公海自由的限制措施,另一方面应采取不得为非缔约方设置义务、严格规制非船旗国的登临权、酌情采取软法条款等措施来实现对公海自由的合理限制。 

【文章来源】:法学.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治理的柔化——以融入软法因素的必然性为视角[J]. 张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在国家管辖外海域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制度反思与发展前瞻[J]. 何志鹏.  社会科学. 2016(05)
[3]论国家主权对航行自由的合理限制——以“海洋自由论”的历史演进为视角[J]. 张磊.  法商研究. 2015(05)
[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主要缺陷及其完善[J]. 杨泽伟.  法学评论. 2012(05)

硕士论文
[1]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的影响[D]. 宋旭.大连海事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049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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