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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项下出口方不可抗力与信用证处理探析

发布时间:2021-03-01 09:04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外贸行业造成了一定冲击,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正常履约。出口方应根据合同适用的法律以及自身面临的客观事实,争取利用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为自己免责,并根据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和情况恰当地处理信用证相关业务,有效降低违约的风险,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 

【文章来源】: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0(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含义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
    (三)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情况
二、不可抗力与信用证的使用
    (一)不可抗力与信用证
    (二)不可抗力与银行责任
    (三)不可抗力与受益人责任
三、疫情项下信用证的处理
    (一)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二)货物的最迟装运期
    (三)交单期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一则案例看《UCP600》审单条款的适用[J]. 孙训爽.  对外经贸实务. 2019(12)
[2]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J]. 崔建远.  环球法律评论. 2019(01)
[3]不可抗力对履约的影响[J]. 花园园,吕文学,杨志东.  国际经济合作. 2018(02)



本文编号:305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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