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类三大核心公约国家声明之定性分析
发布时间:2021-03-06 21:56
反恐类三大核心公约的国家声明名目繁多,诸如"保留""声明""理解"和"通知"等。根据是否具有排除或更改条约效力的意图和动机,可以将它们归类和区分为真正意义上的条约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而这些保留又可以分为概念性条款的保留、强制性条款的保留、任择性条款的保留和综合性条款的保留。保留和解释性声明很大程度上围绕着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的内涵和外延而展开。通过国家背景和公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应将反抗殖民统治的武装斗争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之外。该类公约声明的区分方法甚至可以启示性地适用到就其他公约所作出声明(通知)的辨别中。反恐类三大公约的声明获得了大多数国家的默示同意,而极个别国家的反对其实可以通过"(保留)对话"来加以解决。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概述
(一)反恐类三大公约及其保留情况概览
(二)条约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判别标准
二、对概念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保留
(一)国家基于民族自决权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所作出的声明
1.巴基斯坦的声明。
2.也门的保留。
(二)关于引渡非政治化条款所作出的声明
1.朝鲜的保留。
2.比利时的保留。
3.哥斯达黎加。
4.巴基斯坦。
(三)关于法人责任条款的保留
(四)关于公约义务扩大适用的声明
(五)关于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的通知
三、对任择性条款的保留
(一)国家对其管辖权范围作出的通知
(二)国家就非公约附件所列条约作出的通知
(三)国家就“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作出的通知
(四)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法律基础的声明
四、对综合性条款作出的保留
五、解释性声明
(一)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
1.对其内涵的理解。
2.对其外延的理解。
(二)国家对“武装冲突”“武装部队”等概念的理解
(三)国家对“不引渡则起诉”条款的解释
(四)基于上下文做出的解释
1.土耳其。
2.俄罗斯等国。
3.比利时。
4.越南。
(五)国家做出的“一致性解释”声明
(六)对相关条款中“国际人道法”的表述到底应作限缩解释还是扩张解释
六、延伸性思考
(一)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及《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
(二)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三)关于“通知”的属性和作用
结论和尾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致性解释原则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的适用[J]. 彭岳. 法学研究. 2019(01)
[2]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J]. 银红武,罗依凯. 时代法学. 2018(01)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保留、声明和通知之述评[J]. 胡城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4)
[4]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兼论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款所作通知的性质[J]. 张建.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5]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J]. 赵磊. 河北法学. 2017(04)
[6]中国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思考[J]. 秦红嫚. 商事仲裁. 2016(01)
[7]“解释一致”方法在国际条约适用中的实践及其启示[J]. 张国斌. 法律方法. 2016(01)
[8]论中国在ICSID被诉第一案中的仲裁管辖权问题[J]. 漆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4(01)
[9]国际核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 高宁. 河北法学. 2009(01)
[10]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引渡问题的探讨[J]. 吴玉梅. 河北法学. 2001(02)
本文编号:3067884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20,38(0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概述
(一)反恐类三大公约及其保留情况概览
(二)条约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的判别标准
二、对概念性条款和强制性条款的保留
(一)国家基于民族自决权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所作出的声明
1.巴基斯坦的声明。
2.也门的保留。
(二)关于引渡非政治化条款所作出的声明
1.朝鲜的保留。
2.比利时的保留。
3.哥斯达黎加。
4.巴基斯坦。
(三)关于法人责任条款的保留
(四)关于公约义务扩大适用的声明
(五)关于公约的领土适用范围的通知
三、对任择性条款的保留
(一)国家对其管辖权范围作出的通知
(二)国家就非公约附件所列条约作出的通知
(三)国家就“或引渡或起诉”条款作出的通知
(四)是否以公约作为引渡法律基础的声明
四、对综合性条款作出的保留
五、解释性声明
(一)国家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
1.对其内涵的理解。
2.对其外延的理解。
(二)国家对“武装冲突”“武装部队”等概念的理解
(三)国家对“不引渡则起诉”条款的解释
(四)基于上下文做出的解释
1.土耳其。
2.俄罗斯等国。
3.比利时。
4.越南。
(五)国家做出的“一致性解释”声明
(六)对相关条款中“国际人道法”的表述到底应作限缩解释还是扩张解释
六、延伸性思考
(一)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及《联合国全面反恐公约》
(二)引渡制度的新发展
(三)关于“通知”的属性和作用
结论和尾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致性解释原则在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的适用[J]. 彭岳. 法学研究. 2019(01)
[2]中国加入《ICSID公约》所作通知的性质及效力[J]. 银红武,罗依凯. 时代法学. 2018(01)
[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保留、声明和通知之述评[J]. 胡城军.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4)
[4]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兼论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4款所作通知的性质[J]. 张建.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2)
[5]安全与自由之间:对德国反恐立法之评析--基于价值平衡与宪政法治的制度建构[J]. 赵磊. 河北法学. 2017(04)
[6]中国全面接受ICSID仲裁管辖权的思考[J]. 秦红嫚. 商事仲裁. 2016(01)
[7]“解释一致”方法在国际条约适用中的实践及其启示[J]. 张国斌. 法律方法. 2016(01)
[8]论中国在ICSID被诉第一案中的仲裁管辖权问题[J]. 漆彤.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4(01)
[9]国际核安全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 高宁. 河北法学. 2009(01)
[10]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引渡问题的探讨[J]. 吴玉梅. 河北法学. 2001(02)
本文编号:3067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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