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的正当性及其制度展开——以损害赔偿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3-16 07:03
国际社会对生物安全损害赔偿的关注由来已久,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形成了一个框架性法律机制。与国际层面的积极努力相比,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法律机制在国别法层面的响应相对冷淡,在我国亦为如此。关于现代生物技术及其法律规制的争论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风险认知的不同解读。将风险认知与风险的客观性混同,将风险事件是否发生作为衡量风险本身客观性的依据,在逻辑上存在瑕疵。由客观存在的风险引发的生物安全损害,理应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可从立法模式、法律原则、赔偿范围、司法救济等方面入手,完善生物安全损害赔偿机制。我国目前正着手制定生物安全专门立法,可在该法中就生物安全风险规制、特别是损害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法缘起与国内法因应
二、生物安全风险规制正当性之辨
三、生物安全损害赔偿之制度框架
(一) 立法模式
(二) 法律原则
(三) 赔偿范围与限度
(四) 司法救济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风险研究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J]. 谢晓非. 心理科学. 1994(02)
本文编号:3085620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9,4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际法缘起与国内法因应
二、生物安全风险规制正当性之辨
三、生物安全损害赔偿之制度框架
(一) 立法模式
(二) 法律原则
(三) 赔偿范围与限度
(四) 司法救济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风险研究中的若干心理学问题[J]. 谢晓非. 心理科学. 1994(02)
本文编号:308562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0856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