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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解决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1-05-15 23:42
  “共同开发”现象是伴随海洋油气资源的开发与沿海国扩大海洋管辖权而产生的,主要是指基于政府间协议,就跨界或争议区内的矿物资源以某种合作方式进行勘探和开发。它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实践大体可分为产生、发展和调整三个阶段。它具有任择性、国家主体性、客体共享性、功能性、临时性等法律特征。它的法律基础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致,是在划界谈判没有成功时,有关国家磋商达成的临时性安排。它是解决跨界或争议海域资源开发、缓解国家间边境争端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具有健全的国际法理基础的功能性合作制度,但不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这使得能否运用共同开发解决海洋权益争端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实际。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中国政府为解决中、日钓鱼岛主权争议而提出的,逐步发展成为中国解决与邻国的海洋权益争端的原则立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之后,由于中日双方对条约规定存在着不同理解,争议范围从钓鱼岛主权争端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等方面,导致该主张一直没有在两国间取得实质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坚持运用其解决南沙群岛及其海域争端并取得了初步成果。 从法律因素来看,中日两国的领海基线和基点、200海里外的...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跨界或争议海洋区域共同开发的法律分析
    一、共同开发的历史沿革及法律实践
    二、共同开发的法律特征
    三、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
    四、共同开发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主张的产生与发展
    一、为解决钓鱼岛主权争议问题而提出
    二、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产生更大争议而处于停滞
    三、在解决南沙群岛及其海域争端中得到初步发展
第三章 影响中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律因素
    一、中、日两国领海基线和基点
    二、200海里外大陆架划定时限
    三、《中日海洋渔业协定》界线设计
    四、中日两国对大陆架的勘探开发
第四章 落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律障碍
    一、钓鱼岛主权争议始终是能否共同开发的关键
    二、划界理论对共同开发利益分配有重要影响
    三、中日两国间缺乏有效的能源合作机制
第五章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基础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律特征
    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法律基础
第六章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方案
    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二、克服障碍的建议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东海划界问题的国际法评析[J]. 修志君.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 2005(03)
[2]东北亚地区能源竞争态势与合作前景研究[J]. 韩立华.  经济研究参考. 2005(51)
[3]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J]. 余民才.  法商研究. 2005(01)
[4]论国际法上共同开发的概念及特征[J]. 肖建国.  外交学院学报. 2003(02)
[5]“搁置争端、共同开发”: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式[J]. 王玫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02)
[6]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邓小平处理边界领土争端的独特视角[J]. 刘雪明.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01(02)



本文编号:318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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