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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委员会的实践及其对《禁止酷刑公约》实施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1-06-01 01:42
  198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既有助于在国际层面明晰酷刑的概念,也有助于澄清缔约国预防和惩罚酷刑的义务,包括根据"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行使普遍管辖权。依据上述公约规定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十个人权条约机构之一,通过完善自身的相关机制,采取诸如规范缔约国执行情况报告的撰写形式和内容、实施简化报告程序、允许利益相关方参与报告机制、增加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以及确立在无缔约国报告或缔约国不派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审议该缔约国履约状况(缺席审议)等一系列举措,加强与缔约国的建设性对话,落实并推动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实施。其制定发布的一般性意见对公约某些条文作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保障申诉者权益等方面亦有作为。 

【文章来源】:人权研究. 2020,(03)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细化缔约国提交报告机制,推动条约义务的实施
    (一)撰写报告准则,规范缔约国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二)首创简化报告程序,增强缔约国报告审议的针对性
    (三)允许利益相关者参与报告程序,加强履约监督
    (四)实施缺席审议,敦促缔约国提交履约报告
    (五)增加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鼓励缔约国改进不足
三、增设临时措施,完善个人来文机制中的预防和保护功能
四、扩张解释条文,增加缔约国义务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2020评估”: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未来走向[J]. 戴瑞君.  国际法研究. 2019(06)
[2]人权条约机构一般性评论和结论性意见的解释作用[J]. 于亮.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6(01)



本文编号:3209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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