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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新加坡调解公约》

发布时间:2021-06-08 06:23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的落地为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直接申请执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本文是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的背景、内容,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衔接,对我国产生的深远意义以及加入公约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的全面分析。 

【文章来源】:经贸法律评论. 2019,(06)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条文内容与进步之处分析
    (一)《新加坡调解公约》适用的范围与主体要求
    (二)简化执行机制
    (三)严格限定拒绝执行的理由
    (四)保留条款
    (五)从速行事的新规定
    (六)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之规定
二、《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比较
    (一)适用范围
    (二)排除适用范围
    (三)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
    (四)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五)对于提供的文件要求
三、《新加坡调解公约》框架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何得以承认与执行
    (一)中国当事人参与的和解协议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
    (二)他国当事人参与的和解协议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1. 提供的文件要求
        2. 确定执行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法院
        3. 申请执行的费用负担问题
        4. 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的法院内设机构
        5. 行政和解协议在中国的认定问题
        6. 完善不予执行和解协议的抗辩渠道
        7. 虚假调解问题
    (三)中国港澳台地区对和解协议的安排
四、《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中国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之影响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比较[J]. 温先涛.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1)



本文编号:321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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