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野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21-06-13 04:37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环境的多样性决定了争端解决的复杂性与困难程度。"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引发的纠纷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更高的期待。目前,沿线各国使用最多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国内司法机制和国际仲裁机制,显然已经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发展的需要。作为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设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于12月5日发布了与之相配套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三项规范性文件,着手为"一带一路"提供专业化的纠纷解决法律服务,其创新机制成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强大保障,契合、满足本阶段发展需求。就长远来看,随着沿线国家经贸投资合作的进一步扩大,纠纷数量也会随之增多,国际商事法庭将难以应付。基于此,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只能算是"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初步阶段,这一阶段除了应注重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纷争、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以及增强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力度之外,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还应结合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和分步骤地有效推进,并随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争端解决模式。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19,21(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评析
(一) 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
1. 双边BIT具体规定上难以统一。
2. 多数的RTA操作性不强, 且覆盖范围狭窄。
3. ICSID和DSB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使用频率偏低。
(二) 通过国内诉讼解决纠纷仍困难重重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法治环境复杂, 东道国国内救济能力有限。
2. 相关争端解决成功案例亟待提炼和总结, 裁判文书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仍需加强。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雏形——国际商事法庭 (CICC) (1) 的建设与发展
(一) 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及时代意义
(二) 国际商事法庭的独特创新之处
1. 案件管辖机制创新。
2. 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3. 参与和解决方式多样化。
4. 外国法查明方式多样化。
5. 赋予商事法庭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三)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律思考
1.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包含调解与外国法查明, 其诉讼参与性质不明晰。
2. 在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的同时, 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引入一定数量的沿线国知名法官参与庭审。
3. 是否赋予外籍律师代理国际商事法庭案件的权限。
4. 证据规则不清晰, 还需要单独适用于CICC的证据规则进行约束。
5. 没有规定上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思路
(一) 倡议发起——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与发展路径
1. 调解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2. 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3. 推动程序法治保障, 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在进一步强化国际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同时, 重视发挥临时仲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5. 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原先的采取“事实互惠”向“法律互惠”转变。
6. 进一步提升我国“一带一路”巡回法院建设和沿线城市法院司法协作水平。
7. 鼓励律师行业组建律师联盟或地方政府自主建立法律服务中心, 为沿线法律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服务共享的专业平台。
(二) 稳步推进——以规则为导向, 争取形成统一文本
1. 在理想情况下, 沿线国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加入由中国发起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 受理诉讼纠纷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私人与私人逐步扩大至私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3. 完善相关制度, 保证纠纷得到高效解决。
4. 强化成员方之间的司法合作。
5. 鼓励投资者所在国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6. 赋予和解协议执行效力。
(三) 蓬勃发展——争端解决机构受案范围扩大, 不再局限于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 石静霞,董暖.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2)
[2]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的时间点问题[J]. 王吉文.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2)
[3]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 倪楠.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4)
[4]“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 张晓君,陈喆. 学术论坛. 2017(03)
[5]“一带一路”战略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法律思考[J]. 宋锡祥,朱柏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04)
[6]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J]. 鲁洋. 国际法研究. 2017(04)
[7]“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思考[J]. 宋锡祥,朱柏燃.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8]“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 王贵国.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2)
[9]商事审判独立性研究[J]. 范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本文编号:3227008
【文章来源】:海峡法学. 2019,21(0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评析
(一) 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弊端
1. 双边BIT具体规定上难以统一。
2. 多数的RTA操作性不强, 且覆盖范围狭窄。
3. ICSID和DSB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使用频率偏低。
(二) 通过国内诉讼解决纠纷仍困难重重
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法治环境复杂, 东道国国内救济能力有限。
2. 相关争端解决成功案例亟待提炼和总结, 裁判文书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仍需加强。
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雏形——国际商事法庭 (CICC) (1) 的建设与发展
(一) 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及时代意义
(二) 国际商事法庭的独特创新之处
1. 案件管辖机制创新。
2. 设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
3. 参与和解决方式多样化。
4. 外国法查明方式多样化。
5. 赋予商事法庭一定程度的执行权。
(三) 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法律思考
1. 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职能包含调解与外国法查明, 其诉讼参与性质不明晰。
2. 在发挥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作用的同时, 国际商事法庭可以引入一定数量的沿线国知名法官参与庭审。
3. 是否赋予外籍律师代理国际商事法庭案件的权限。
4. 证据规则不清晰, 还需要单独适用于CICC的证据规则进行约束。
5. 没有规定上诉权和审判监督权。
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思路
(一) 倡议发起——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置与发展路径
1. 调解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
2. 法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
3. 推动程序法治保障, 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在进一步强化国际民商事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同时, 重视发挥临时仲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5. 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原先的采取“事实互惠”向“法律互惠”转变。
6. 进一步提升我国“一带一路”巡回法院建设和沿线城市法院司法协作水平。
7. 鼓励律师行业组建律师联盟或地方政府自主建立法律服务中心, 为沿线法律服务机构搭建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服务共享的专业平台。
(二) 稳步推进——以规则为导向, 争取形成统一文本
1. 在理想情况下, 沿线国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加入由中国发起组建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 受理诉讼纠纷的主体范围由原来的私人与私人逐步扩大至私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
3. 完善相关制度, 保证纠纷得到高效解决。
4. 强化成员方之间的司法合作。
5. 鼓励投资者所在国家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6. 赋予和解协议执行效力。
(三) 蓬勃发展——争端解决机构受案范围扩大, 不再局限于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纠纷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 石静霞,董暖.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2)
[2]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批准的时间点问题[J]. 王吉文.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8(02)
[3]构建“一带一路”贸易纠纷在线仲裁解决机制研究[J]. 倪楠.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4)
[4]“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J]. 张晓君,陈喆. 学术论坛. 2017(03)
[5]“一带一路”战略下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机制的法律思考[J]. 宋锡祥,朱柏燃.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7(04)
[6]论“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创建[J]. 鲁洋. 国际法研究. 2017(04)
[7]“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开展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法律思考[J]. 宋锡祥,朱柏燃.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8]“一带一路”战略争端解决机制[J]. 王贵国.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2)
[9]商事审判独立性研究[J]. 范健.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3)
本文编号:322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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