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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2 04:47
  国际投资仲裁,也就是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仲裁,和其他国际法争端解决机制一样,审查案件的管辖权是第一步和独立的问题。申请人适格是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基础之一,申请人资格受到投资条约的投资者保护范围的限制,以及仲裁机构属人管辖要求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各国对国有企业的定义存在差异,特征也有所不同,但仍旧存在一些共性。国有企业天然具有政治属性和经济属性,是“公”与“私”的混合实体。相应地,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也可以划分为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随着混合经济体制的成熟、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的融合以及国有企业大规模进入竞争领域和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趋势,国有企业的“公”与“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辨国有企业的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也显得愈加困难。因此,确立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显得尤为重要。投资条约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取决于条约中“投资者”的定义。不同的定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申请人资格产生影响。大多数投资条约的投资者定义比较宽泛,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能够具备投资条约的投资者资格。然而,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有政府行为和商业行为之分。当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是以政府能力进行时,可能会...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6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与国有企业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管辖权审查
    第二节 国有企业的定义与性质
        一、国有企业的定义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发展
    第三节 中国国有企业利用投资仲裁机制的现状
        一、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现状及风险
        二、中国国有企业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机制的利用
第二章 投资条约中的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
    第一节 “投资者”定义中的国有企业
    第二节 以政府行为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的仲裁申请人资格
        一、国有企业行为可归因于国家
        二、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
第三章 ICSID仲裁中国有企业的申请人地位
    第一节 ICSID的属人管辖权要求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要求
        二、《华盛顿公约》条约目的的制
    第二节 ICSID仲裁国有企业申请人资格的认定标准
        一、Broches标准
        二、国家责任归因条款的适用
        三、性质和目的的综合路径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在投资仲裁中的申请人地位
    第一节 明确投资条约“投资者”定义
    第二节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一、国有企业的分类改革
        二、借鉴竞争中立规则
    第三节 统一各国际法领域的中国立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国有企业在ICSID的仲裁申请资格[J]. 梁一新.  法学杂志. 2017(10)
[2]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之实施[J]. 李国海.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4)
[3]论国有企业私人投资者身份认定及启示——以ICSID仲裁申请人资格为视角[J]. 刘雪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2017(03)
[4]中美围绕国有企业的补贴提供者身份之争:以WTO相关案例为重点[J]. 陈卫东.  当代法学. 2017(03)
[5]富有“美国特色”的美国“国有企业”[J]. 程宇航.  老区建设. 2017(07)
[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风险与应对策略[J]. 李锋.  中国流通经济. 2016(02)
[7]竞争中立视野下的国有企业改革[J]. 邢星.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6)
[8]国有企业区分理论与区分立法研究[J]. 宁金成.  当代法学. 2015(01)
[9]类型化改革视角下国有企业之功能重构与立法调整[J]. 陈美颖.  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04)
[10]国企改革的政府定位及制度重构[J]. 顾功耘,胡改蓉.  现代法学. 2014(03)

博士论文
[1]中英混合所有制经济模式比较研究[D]. 邓沛琦.武汉大学 2015
[2]中国国有投资者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黄志瑾.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D]. 张建文.西南政法大学 2006
[4]国家豁免专论[D]. 张露藜.中国政法大学 2005

硕士论文
[1]国家商业行为的法律界定[D]. 李海跃.华东政法大学 2009
[2]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多样化带来的国际法之不成体系化问题研究[D]. 孙传玲.华东政法大学 2008



本文编号:324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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