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9 23:32
地理标志是用于表明某商品具备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的标志。在当今世界,地理标志对各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此,各国法律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规定,形成了各自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模式。我国主要采用《商标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并行的模式来保护地理标志,这两种保护模式虽然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两种保护模式的冲突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造成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试图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体系化的视角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力求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构建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在梳理地理标志该年历史演进的基础上理清了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性质和相关概念的关系。第二章主要对TRIPS协议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进行系统分析,逐条分析了TRIPS协议22至24条的具体规定。第三章主要从制度变迁、制度内容等方面对目前世界上三种主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包括以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法保护制度,以美国法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这些制度并不必然适用在一个排他的基础上...
【文章来源】: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地理标志概述
1.1 地理标志的概念
1.1.1 地理标志的发展历史
1.1.2 地理标志法律概念的内涵
1.2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2.1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1.2.2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的关系
1.2.3 地理标识与商标的关系
1.3 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1.3.1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
1.3.2 地理标志是集体共有的权利
1.3.3 地理标志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第二章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1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标准(TRIPS协议第22条)
2.2 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规定
2.2.1 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
2.2.2 对有关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告注册无效
2.2.3 对葡萄酒同音同形的地理标志给予平等的保护
2.2.4 通过谈判建立多边通告和注册体系
2.3 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规定
2.3.1 有关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的规定
2.3.2 关于通用名称的例外规定
2.3.3 地理标志对抗商标注册或使用时限的规定
2.3.4 个人姓名和企业名称的使用
2.3.5 地理标志保护与原属国的关系
第三章 国外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
3.1 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模式
3.2 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例
3.2.1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
3.2.2 保护制度安排
3.2.3 对专门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3.3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例
3.3.1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制度概述
3.3.2 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体制
3.3.3 对商标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3.4 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例
3.4.1 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3.4.2 对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
4.1 商标法框架内的地理标志保护
4.1.1 普通商标注册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4.1.2 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4.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4.2.1 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管理体制
4.2.2 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批制度
4.2.3 地理标志产品的监控和司法救济
4.3 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
4.3.1 反不正当竞争法
4.3.2 产品质量法
4.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4 地理标志侵权及其救济
4.4.1 侵权构成要件
4.4.2 侵权归责原则
4.4.3 侵权法律救济
4.5 《商标法》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冲突
4.5.1 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注册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的冲突
4.5.2 管辖权冲突
4.5.3 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4.5.4 与TRIPS协议不符之处
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5.1 制度的选择
5.2 制度的完善
5.2.1 对现行《商标法》进行完善
5.2.2 明确地理标志权的主体
5.2.3 明确地理标志主管机关
5.2.4 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范围
5.2.5 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3 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291654
【文章来源】: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7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地理标志概述
1.1 地理标志的概念
1.1.1 地理标志的发展历史
1.1.2 地理标志法律概念的内涵
1.2 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2.1 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1.2.2 地理标志与产地标记的关系
1.2.3 地理标识与商标的关系
1.3 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
1.3.1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
1.3.2 地理标志是集体共有的权利
1.3.3 地理标志是带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第二章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2.1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标准(TRIPS协议第22条)
2.2 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补充保护规定
2.2.1 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法律措施
2.2.2 对有关商标拒绝注册或宣告注册无效
2.2.3 对葡萄酒同音同形的地理标志给予平等的保护
2.2.4 通过谈判建立多边通告和注册体系
2.3 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规定
2.3.1 有关在先使用和善意使用的规定
2.3.2 关于通用名称的例外规定
2.3.3 地理标志对抗商标注册或使用时限的规定
2.3.4 个人姓名和企业名称的使用
2.3.5 地理标志保护与原属国的关系
第三章 国外有关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
3.1 地理标志的基本保护模式
3.2 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模式——以法国为例
3.2.1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
3.2.2 保护制度安排
3.2.3 对专门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3.3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例
3.3.1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制度概述
3.3.2 美国对地理标志保护体制
3.3.3 对商标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3.4 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以日本为例
3.4.1 日本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3.4.2 对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评析
第四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分析
4.1 商标法框架内的地理标志保护
4.1.1 普通商标注册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4.1.2 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殊规定
4.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4.2.1 地理标志产品的行政管理体制
4.2.2 地理标志产品的审批制度
4.2.3 地理标志产品的监控和司法救济
4.3 其他涉及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
4.3.1 反不正当竞争法
4.3.2 产品质量法
4.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4 地理标志侵权及其救济
4.4.1 侵权构成要件
4.4.2 侵权归责原则
4.4.3 侵权法律救济
4.5 《商标法》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冲突
4.5.1 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注册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登记的冲突
4.5.2 管辖权冲突
4.5.3 与在先权利的冲突
4.5.4 与TRIPS协议不符之处
第五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5.1 制度的选择
5.2 制度的完善
5.2.1 对现行《商标法》进行完善
5.2.2 明确地理标志权的主体
5.2.3 明确地理标志主管机关
5.2.4 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范围
5.2.5 明确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5.3 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本文编号:329165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291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