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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法基础规范的历史流变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1-07-26 20:39
  国际海洋法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即凯尔森(Kelsen)理论视野中的"基础规范"也几经流变。起初,海洋是长期奉行"丛林法则"的法外之地。经过大航海以及17世纪初格劳秀斯(Grotius)"海洋自由论"的提出,以航海自由为主要内容的海洋自由成为海洋国家的共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后,海洋法的基础规范进入海洋自由、沿海国主权、海洋全球治理三者并存时期。海洋法基本规范的历史流变决定了海洋秩序的变迁,同时也对中国的海洋强国战略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文章来源】:南洋问题研究. 2019,(03)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丛林法则时期
    (一)大航海时代以前
    (二)大航海时代初期
二、海洋自由时期
    (一)海洋自由的提出
    (二)海洋自由制度的国家实践
    (三)海洋自由制度的国际立法
三、海洋自由、沿海国主权与海洋全球治理并存时期
    (一)海洋自由原则面临的挑战
    (二)沿海国主权原则的确立
    (三)海洋全球治理的兴起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海洋法权论[J]. 杨华.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9)
[2]1945年美国《杜鲁门公告》探析[J]. 吴少杰,董大亮.  太平洋学报. 2015(09)
[3]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与17世纪初关于海洋法律地位的争论[J]. 计秋枫.  史学月刊. 2013(10)
[4]海洋的“公物”属性与海域用益物权的制度构建[J]. 张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5]非洲国家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J]. 李伯军.  西亚非洲. 2010(05)
[6]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形成的标志——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J]. 邢广梅.  军事历史. 2007(01)
[7]论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新阶段[J]. 莫洛连佑夫,刘楠来.  环球法律评论. 1979(01)



本文编号:330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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