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13 01:15
  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20,(06)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典》关于国际规则适用规定的缺失
二、《民法典》颁行后国际规则在我国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民商事国际规则在我国适用的条件
四、我国民事法律可否与国际规则“相悖”
    (一)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一致性问题
    (二)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的一致性问题
五、国际规则是否应当然地优先适用
    (一)条约与国内法的等级关系
    (二)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等级关系



本文编号:333944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uojifa/333944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15b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