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07 19:54
在通常状况下,海运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后都会有收货人接收,但有时也会有例外。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有时候,当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会出现无人提货的情形。此时,要么是承运人根本不知收货人是谁,也没有任何人作出任何表示;要么是收货人向承运人明示其将不予收取该货物。虽然,按照一般的理解,似乎目的港提货是收货人的权利,也就是说,收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去提货,不过,倘若收货人在目的港选择不提货,那么承运人将遭受一笔不小的损失,如到付运费落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法收回,不得不垫付码头堆存费,支付冷藏集装箱制冷费等。因而,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从保护承运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为承运人提供尽可能多的救济手段。 本文在第一章简略介绍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概况,解释了相关名词的意思,列举了之所以会出现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所带来的后果。接着本文的第二章,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性质的分析等,对该合同所涉及的两个重要的当事人——收货人和托运人——加以界定和识别。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三章,该部分具体阐述了承运人在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下,在我国现行法下,承运人有哪些救济措施可用,笔者同时也针对...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概述
1.1 “无人提货”的含义
1.2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
1.2.1 买卖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2 运输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3 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4 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检验检疫等制度限制
1.3 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损失
第2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下货方的界定
2.1 收货人的界定
2.1.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2.1.2 收货人的识别
2.2 托运人的界定
2.2.1 国际公约对托运人的界定
2.2.2 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界定
2.2.3 托运人的识别
2.3 控制方的界定
2.3.1 国际上对控制方的界定
2.3.2 控制方的识别
第3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救济
3.1 承运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1.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1.2 承运人所留置的运输货物的范围
3.1.3 承运人对留置权的行使
3.2 船长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
3.2.1 该措施的适用
3.2.2 该措施的局限
3.2.3 完善及修改意见
3.3 将货物提存
3.3.1 提存的适用
3.4 《海关法》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的处理
3.4.1 海关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3.4.2 该措施的局限
3.4.3 完善及修改意见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737318
【文章页数】:5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概述
1.1 “无人提货”的含义
1.2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原因
1.2.1 买卖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2 运输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3 市场行情的变化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
1.2.4 目的港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检验检疫等制度限制
1.3 承运人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的损失
第2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下货方的界定
2.1 收货人的界定
2.1.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
2.1.2 收货人的识别
2.2 托运人的界定
2.2.1 国际公约对托运人的界定
2.2.2 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的界定
2.2.3 托运人的识别
2.3 控制方的界定
2.3.1 国际上对控制方的界定
2.3.2 控制方的识别
第3章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救济
3.1 承运人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3.1.1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3.1.2 承运人所留置的运输货物的范围
3.1.3 承运人对留置权的行使
3.2 船长将货物卸在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
3.2.1 该措施的适用
3.2.2 该措施的局限
3.2.3 完善及修改意见
3.3 将货物提存
3.3.1 提存的适用
3.4 《海关法》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的处理
3.4.1 海关对于货物的处理办法
3.4.2 该措施的局限
3.4.3 完善及修改意见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致谢
研究生履历
本文编号:373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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