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研究——以中国(广西)自贸区建设为背景
发布时间:2024-07-05 01:16
作为与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自由化并列存在的同位概念,投资便利化对于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意义非凡。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包含了重要的投资便利化因素,但仍存在如下重大缺漏:"碎片化"状态阻碍自贸区内投资便利化水平的统一与提高,未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未建立利益相关者在投资规则领域的建设性参与机制,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架构中缺乏定期协商机制。因此,需在借鉴上述各方面之成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投资便利化的概念界定
(一)内涵的界定
(二)外延的界定
二、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现状
(一)投资规则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可得性
(二)投资规则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三)与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的效率之提高
(四)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加强
(五)通过加强投资促进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补充投资便利化的不足
三、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不足
(一)法律机制呈“碎片化”状态
(二)未建立利益相关者在投资规则领域的建设性参与机制
(三)未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
(四)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架构中缺乏定期协商机制
四、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完善
(一)缓解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碎片化”
(二)创建投资利益相关者的建设性参与机制
(三)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
(四)增设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定期协商机制
本文编号:4000808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投资便利化的概念界定
(一)内涵的界定
(二)外延的界定
二、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现状
(一)投资规则的透明度和信息的可得性
(二)投资规则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三)与投资相关的行政程序的效率之提高
(四)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加强
(五)通过加强投资促进方面的国际合作以补充投资便利化的不足
三、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不足
(一)法律机制呈“碎片化”状态
(二)未建立利益相关者在投资规则领域的建设性参与机制
(三)未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
(四)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架构中缺乏定期协商机制
四、中国—东盟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之完善
(一)缓解投资便利化法律机制的“碎片化”
(二)创建投资利益相关者的建设性参与机制
(三)设定投资便利化牵头机构或者联络点、协调机构
(四)增设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定期协商机制
本文编号:40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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