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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商事间接管辖权立法重塑 ——以《海牙判决公约》为起点

发布时间:2025-01-06 23:59
  完善的涉外判决流通机制既能担负起促进判决跨国流通的激励作用,又能担负起维护国家主权及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防御作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规则仅以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互惠原则做支撑,以不违背国家主权与公共利益做底线,辅以我国一以贯之的谨慎态度与保守立场,形成重视防御功能而轻视激励功能的判决流通规则。要扭转大部分外国判决在我国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现状,仅依赖存在固有缺陷的互惠原则与司法协助协定并不能做到,还需要建立新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形成对外国判决具备普遍性、长效性、稳定性的审查标准。设立间接管辖权规则可以很好地填补我国判决流通领域的“真空地带”,同时将间接管辖权作为涉外判决流通的审查标准较之现行规则更为明确清晰高效,为实现此目的,需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涉外编中的规定予以立法重塑,将间接管辖权从隐藏于部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区际协定中的“隐性规则”转变为普遍适用于全部涉外判决的“显性规则”,以处理与我国不存在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与互惠关系的国家间法院做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通过比较各不同国家关于间接管辖权立法模式与国际公约所做出的探索,最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立法模式应为列举式加开放...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间接管辖权立法的错位与缺失
    (一)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下的间接管辖权立法错位
    (二)替代规则存在固有缺陷下的立法缺失
    (三)间接管辖权立法重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国际视野下的间接管辖权模式探究
    (一)外国国内法模式探究
    (二)国际公约模式探究
    (三)2019 年《海牙判决公约》映射的国际判决流通新变局
三、间接管辖权立法的中国化路径探索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与取舍
    (二)对区际间接管辖权的态度
    (三)对签署《海牙判决公约》衔接性问题的考量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402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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