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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安全与公正审判之间: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研究——以欧洲人权法院判例为借鉴

发布时间:2025-01-06 06:17
   针对刑事庭审中的"法庭囚笼"问题,欧洲人权法院在"斯瓦纳任科和斯亚德馁夫诉俄罗斯"等一系列案件中逐步确认,即被告人人格尊严及其获得公正审判权的价值高于法庭安全,庭审中将被告人置于"铁笼被告席"或者不当使用"玻璃舱被告席"的做法,均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第6条的规定,构成有辱人格待遇并侵犯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该立场符合国际整体趋势,对我国刑事庭审"去囚笼化"具有借鉴意义。国内法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改造当前使用的"低栅栏被告席",推动我国司法文明进一步提升。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分庭判决的争议:使用“铁笼被告席”是否构成有辱人格待遇?
    (一) 季塔连科诉乌克兰案:一份例外的判决
    (二) 斯瓦纳任科和斯亚德馁夫诉俄罗斯案:一次仅有的上诉
二、大审判庭一锤定音:使用“铁笼被告席”必然构成有辱人格待遇
    (一) 被诉国与申诉人的观点
    (二) 大审判庭的观点与态度
    (三) 大审判庭判决的意义与影响
三、裁判思路逐步明确:“铁笼被告席”有损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
    (一) 2009-2013年:不太鲜明的保守态度
    (二) 2013年以后:明确维护笼内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
四、进一步表明态度:“玻璃舱被告席”也应当严格限制
五、国内关于“法庭囚笼”的认识及实践状况
    (一) 国内尚未深入关注此问题
    (二) 个别地方法院有一些探索
六、适度调整:对国内“低栅栏被告席”的反思与建议



本文编号:4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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