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
发布时间:2017-10-10 22:12
本文关键词: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此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有三种观点,即经济补偿责任、赔偿金责任和二倍工资责任。用人单位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犯的是劳动者应签而未签的预期利益,也是对《劳动合同法》基本规定的直接违反。故除劳动者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法律应当补充规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预期利益的赔偿责任和违法责任"。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拒签责任 法律规制
【分类号】:D922.52
【正文快照】: 为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尽可能地避免企业长期使用劳动者却反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现象,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自治基础上,法律规定了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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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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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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