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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15 05:08

  本文关键词:试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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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一项比较复杂而且充满争议的重要制度。情势变更原则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均有规定。我国自《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及影响,开始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步受到重视,并得到了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回应。如何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具体运用,一直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持续探讨的课题之一。本文将初步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问题,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本部分将依次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及其适用范围、历史沿革以及情势变更与邻近概念的区别等三个问题。情势变更原则是债法中关于合同之债效力的重要原则,是处理合同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的一个主要方法。总体上说,如果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社会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异常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通过裁判机关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失。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现代民商法律制度中的专业术语,其源于12、13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著述,它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有深厚的渊源(英美法系将解决情势变更问题的原则称为“合同落空”),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邻近概念,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明显区别,尤其是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排除商业风险。 第二部分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植根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它的适用目的是维护社会实质上的公平正义。基于此,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之上,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进而防止和平衡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因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产生的显失公平后果。因此,凡承认和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国家均对其适用条件作了严格规定。概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须有情势变更;二是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三是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四是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未预见,而且具有不能预见的性质;五是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不能控制;六是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第三部分论述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旨在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势变更而出现的显失公平的结果。而为消除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有三种途径可走,即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以及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由此,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也应有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与免除责任三种。但是,这三个效果的层次是不同的。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直接法律效果,而免除责任则是在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过程中用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规则,因此严格来讲,免除责任只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个间接法律效果。就变更合同与解除合同这两个法律效果而言,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是有一定顺序的,即应首先选择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内容仍不能避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显失公平后果,则应解除合同。 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实践。在我国法上,情势变更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并且得到了我国立法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确认。同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因无法预见的社会变故而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也屡见不鲜,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价值日益显现,值得重视和运用。纵观我国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虽然我国对此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与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和不足。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主要涉及立法方式的选择和立法内容的设计两个方面。考虑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加快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尽快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为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快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进程。总体上讲,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不应受现行立法的限制,而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一个先进的、完善的情势变更法律制度,使之与其他合同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合同 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4-6
  • Abstract6-9
  • 目录9-10
  • 前言10-11
  • 一、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11-18
  • (一) 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及其适用范围11-13
  • (二) 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沿革13-15
  • (三) 情势变更与邻近概念的区别15-18
  • 二、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18-21
  • (一) 须有情势变更18
  • (二) 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18-19
  • (三)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19
  • (四) 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未预见,而且具有不能预见的性质19
  • (五) 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不能控制19-20
  • (六) 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20-21
  • 三、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果21-23
  • (一) 变更合同21
  • (二) 解除合同21-22
  • (三) 免除责任22-23
  • 四、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实践概况23-31
  • (一)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现状23-26
  • (二) 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26-28
  • (三) 对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立法与实践的简要评价28-31
  • 五、 关于我国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建议31-34
  • (一) 立法方式的选择31-32
  • (二) 立法内容的设计32-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7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37-38
  • 后记3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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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方建新;论情势变更原则[D];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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