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7-10-15 05:29
本文关键词: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问题的探讨
【摘要】:《海商法》和《合同法》仅仅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没有对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作出专门的规定,是立法的空白。对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有可能要承担比货物的毁损灭失赔偿责任更大的责任。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建议《海商法》和《合同法》作出相应的修改,使多式联运经营人能和单式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一样,享受到对承运人免责和责任限制的特殊规定。
【作者单位】: 大连科技学院;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
【关键词】: 多式联运 承运人 迟延交付 赔偿责任
【分类号】:D922.294;D923
【正文快照】: 一、多式联运的定义我国规范多式联运的法律目前有两部:《海商法》和《合同法》。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海商法》中。《海商法》第102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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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3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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