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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定解除与恢复原状

发布时间:2017-10-22 01:06

  本文关键词:论合同法定解除与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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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作者单位】: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合同 法定解除 恢复原状
【基金】:福州大学科技发展基金资助项目《法律行为基础障碍制度研究》(编号:14SKQ10)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引言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均应遵守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使自己免于合同的约束。以作为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重大利益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情形下能否从已经生效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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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姝,

本文编号:107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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