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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代理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兼谈《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13 06:13

  本文关键词:论间接代理委托人介入权的行使——兼谈《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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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关于委托人介入权的权利范围、行使条件和例外的规定比较粗糙。以比较法为视角特别是借鉴英美法系的经验,委托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是,由于丧失偿债能力或由于第三方原因致使不能向委托人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避免委托人滥用介入权,委托人只能行使代理人代表本人从第三方取得的权利。此外,如果介入权的行使与代理人与第三方所订契约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相抵触,或者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其他情形时,委托人不得行使介入权。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间接代理制度下,委托人(本人、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即在特定条件下,本人取代受托人(代理人)之法律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对委托人介入权适用条件及适用之例外情形作了规定,但内容过于粗糙。随着间接代理实践的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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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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