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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13 15:29

  本文关键词: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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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承租人死亡,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当然终止,通常依两种模式存续:一为继承人中心主义,二为共同居住人优位主义。我国经历了从继承人中心主义到共同居住人中心主义的转变,这有利于保护房屋租赁事实关系。但我国《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过于简约,单一的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制度无法完全应对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的复杂性。为此,一方面应完善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另一方面可增设房屋租赁合同继承制度,填补无共同居住人或共同居住人不行使继续承租权时的制度空隙。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问题的提出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房屋租赁中被通俗化解读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这一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方面的主动权,有利于在当前作为重要民生条件的房屋承租权的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郑志峰;;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06期

2 付冰,李政辉;《合同法》第234条的定性、解释与适用[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05期

3 许德风;;住房租赁合同的社会控制[J];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03期

4 陈本寒;谢靖华;;房屋租赁权让与问题之探讨[J];政治与法律;2013年03期

5 黄凤龙;;“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 以对《合同法》第229条的理解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3年03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腾宇;论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J];安阳大学学报;2004年01期

2 朱晓U,

本文编号:118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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