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25 22:14

  本文关键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更多相关文章: 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制度 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


【摘要】: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司法实践中呈现不足需要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应限制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非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二重买卖关系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
【作者单位】: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河海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具有较大优势,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的实际作用也不宜过分夸大。“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在既有制度下对这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丁宇翔;;农村小产权房的物权变动——以法院裁判引起的物权变动为视角[J];法律适用;2009年05期

2 丁南;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05期

3 刘恩;;无权人处分他人财物的合同效力——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J];法治研究;2008年11期

4 陈永强;;不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救济[J];中国房地产;2006年08期

5 吴国U,

本文编号:122757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hetongqiyue/122757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d5575***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