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25 22:14
本文关键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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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优势,司法实践中呈现不足需要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要件应限制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真正权利人之可归责性"非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二重买卖关系以及不动产善意取得与合同法第51条的协调。
【作者单位】: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河海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采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保护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的利益具有较大优势,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的实际作用也不宜过分夸大。“有光的地方就有阴影”,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何在既有制度下对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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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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