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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12-18 18:08

  本文关键词: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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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权处分制度是民法上极其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因独特的理论价值魅力吸引着众多民法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应以一种体系化的思考方式,因为它涉及到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性、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以及不当得利等理论,几乎牵动着整个民法体系。 无权处分涉及的制度十分广泛,而关于无权处分的立法例世界各国又都不尽相同,对此问题的处理虽然我们要借鉴外国的经验,但切忌生搬硬套。对无权处分这一制度的设计应与我国整个民法体系相协调。 在无权处分这一问题上的阐明,对于理顺无处分权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辨明物权变动与无权处分之间的关系,以及解决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瑕疵担保等理论的衔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合理解释,也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形势下交易行为的繁荣发展,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系统的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在我看来,我国理论界之所以对这一问题存在着极大的争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在于没有弄清“处分”和“处分行为”这一组概念。因此,文章着重从厘清这一组概念入手,并分析了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处分行为”的内涵,为我们对这一问题作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做好准备。最后,我还谈到了我国合同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文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在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下世界上主要国家对待无权处分行为的态度。因为,要想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有一个理性认识,必须以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为背景来研究这一问题。只有弄清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与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关系,才能为合理认识无权处分行为的法律效力奠定基础。本文将从无权处分行为在三种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效力形态表现出发,来最终得出这样一个论证:我国既然选择了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作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那么对无权处分的效力评价就应该在这一模式下进行考量。 本文第三部分在考察了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之后,在第三部分将对我国目前理论界所存在的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几种解释观点进行评析。 本文第四部分在分析了我国关于无权处分行为所存在的几种解释的基础上,得出在我国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解释为有效比较合理,这样既能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又能在体系上达到一种逻辑上的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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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鹏;再论无权处分[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04期

2 乔平;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法律竞合及适用[J];河北法学;2000年03期

3 吴国U,

本文编号:13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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