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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07 14:14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第121条之解读 出处:《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22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合同法》第条 第三人原因违约 解释论


【摘要】:中国《合同法》第121条中设置了有关第三人原因致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责任分担规则。由于第121条未对"第三人"及"第三人原因"范围作任何限定,因此,"第三人原因"可能微弱到接近履行辅助人的通常疏忽,也可能强烈到接近不可抗力。从接近履行辅助人通常疏忽的程度到不可抗力之间,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履行障碍存在着极其广阔的中间地带。从直观上看,第121条一刀切的做法无疑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十分不合理,存在解读的必要。
[Abstract]:Article 121 of the contract Law of China sets out the rules on the allocation of liability due to the reason of the third party and the failure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payment by the reason of the third party, as Article 121 does not deal with "third party" and "third party reason" The scope is any limit. Thus, the "third party cause" may be as weak as the usual negligence of the performing helper, or as strong as the force majeure, from close to the ordinary negligence of the performing helper to force majeure. There is an extremely wide middle zone in the performance obstacle caused by the third party. From the visual point of view, the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of Article 121 undoubtedly increases the burden of the debtor, which is very un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for interpretation.
【作者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引言新《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备的重要一环,其科学完善的立法大大促进了民事审判水平的提高,但由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原因,在不少地方还有待细化,个别条文在适用过程中还需进一步提高其可操作性,《合同法》第121条1即为一典型范例。该条充分体现了合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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