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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发布时间:2018-01-17 14:10

  本文关键词: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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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护义务在私法体系中的定位是侵权法与合同法交错现象需要处理的问题之一,其目的在于协调两个私法领域以获得实质上妥当的调整效果。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抽象功能定位的角度是无法得出保护义务只能作为侵权法上义务的结论的,而合同保护义务只有结合具体实证法背景才能获得充分理解。我国合同法先于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保护义务的合同义务地位,因此必须承认保护义务在我国法上具有合同义务与侵权法义务的双重属性。从实践的角度看,由于我国已形成宽泛的合同法与宽泛的侵权法对立并存的局面,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上存在差异,所以需要妥当解释保护性规范的私法效果,将相应的保护义务归入合同法或者侵权法,并避免因为归类方面的偶然性而造成不同的处理结果。我国立法与理论在未来所面临的任务,不在于将保护义务纳入统一的制度构造之下,而是在法律价值所容许的限度内,使依合同法处理的效果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与依侵权法处理的效果协调一致。
[Abstract]:The orientation of the duty of protection in the system of private law is one of the problems that need to be dealt with when tort law and contract law intersect. Its purpose is to coordinate the two areas of private law in order to obtain a substantial and appropriate adjustment eff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abstract function of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it is impossible to draw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can only be regarded as the obligation of tort law.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can only be fully understood by combining the specific background of the empirical law. The contract law of our country has established the contractual obligation status of th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before the tort liability law. Therefore, we must recognize that th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has the dual attributes of contractual obligation and tort obligation in our country's law.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practice, our country has formed the situation that the broad contract law and the broad tort law exist side by side. And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ort liability in liability composition and liability are different, so it is necessary to properly explain the private law effect of protective norms, the corresponding obligations of protection into contract law or tort law. In the future, the task of legislation and theory in our country is not to bring the obligation of protection under the unified system structure. But within the limits of legal value, the effect of contract law can be coordinated with that of tort law to the greatest extent.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同法与侵权法中间领域调整模式研究:以制度互动的实证分析为中心”(08BFX069)的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3.6;D923
【正文快照】: 一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之争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问题与其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有关,具体表现为合同性质说与侵权性质说的争论。合同性质说认为保护义务为合同义务的一种类型,应依合同法的原则加以调整,其理由主要是:第一,合同法本身具有保护固有利益或完整利益的功能;第二,保护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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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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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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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36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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