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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与证明

发布时间:2018-01-20 08:44

  本文关键词: 交易习惯 商事交易 风险预测 证明之特殊性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交易习惯是来源于社会实践,经长期反复适用,具有规范意义的交易做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对交易习惯的规定,交易习惯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地域性、领域性、行业性或者限于交易主体间惯常交易往来形成的多为未成文的交易行为,伴生于交易主体间交易行为形成的惯常做法具有灵活性,也是对法律确定性的挑战;可认知性作为合理适用交易习惯的主观要件具有前提性意义,并以交易主体同意、认可交易习惯适用为必要条件;同时交易习惯具有时间性及合法性的特点,即除交易主体同意更改外,以订立合同时交易主体适用的交易习惯为依据具有合理性。交易习惯作为解释合同、填补合同漏洞的方式之一,不仅满足当事人对于自身利益的追求,更是在鼓励交易原则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判者可以依据交易习惯保护交易安全以及鼓励交易进行的有效手段。除补充协议外,这种较为接近交易主体真实意思表示的方式可以节约事前成本、提高交易及裁判效率,同时还具有克服制定法僵化的功能。但必须注意交易过程中避免产生合意上的错误。由于交易习惯的特点,其法律适用现状并不乐观,实务中存在着诸如法院规避交易习惯适用、论证不规范、交易主体如何证明交易习惯以及交易习惯认定标准等问题。这些问题背后存在着概念模糊、交易习惯特殊性、裁判者自身知识差异性以及适用交易习惯的机会主义行为成本不高等原因,归根结底在于交易习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具有区别于成文法的独特性以及司法实践适用的不规范。因此,交易习惯的适用应把握商事交易特点,遵循商事交易规律,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将商事思维贯穿于交易习惯认定始末。针对交易习惯特殊性导致的很难形成书面文本以致影响法律确定性而言,建构一种风险可控的框架是具有可实践意义的,使交易主体以及裁判者都可以通过框架内的规则预测风险,评估交易习惯的适用是否符合商事交易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特点,并且平衡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两者之间的价值。同时,基于减少事前商议成本、降低风险减少事后潜在的纠纷成本的考量,法律可以或者应当尝试建立交易习惯案例指导制度,以引导交易主体规范交易行为。适用交易习惯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明或对条款的解释产生歧义,并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为前提。认定交易习惯的客观要件如“通常采用”、“经常使用”、主观要件“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明是司法适用中的难题。通过既有案例的实证分析,交易主体多通过提供交易习惯的编纂文件、提供多方证人证词、以具体民事活动认同、曾经交易过程证明等方式证明交易习惯的存在及内容,对比外文文献也可以发现提供专家证词或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证明等方式,以期达到“通常采用”、“经常使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等认定标准。但不容忽视的是,交易习惯有效信息的有限性使得裁判者可能对交易习惯适用存有偏差,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交易习惯信息获知问题。
[Abstract]:In addition to the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 this kind of trade habit can save the pre - transaction cost , improve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judgment efficiency , and also has the function of overcoming the legal certainty . In addition to the supplementary agreement , the transaction habit can be used as the legal basis . Through the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cases , the transaction principal can prove the existence and the content of the transaction habits by providing the compilation documents of the transaction habits , providing expert testimony or requesting the court to transfer the relevant evidence to prove the existence and the content of the transaction habits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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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立东;曹险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理论研究[J];当代法学;2013年03期



本文编号:144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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