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
本文关键词: 合同形式 法定形式 无效 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01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效果问题可以被分解为下列三个子问题分别加以研究 :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效果、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附带法律效果以及违反法定形式之合同能否因履行而治愈。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合同无效 ,附带法律效果则包括善意相对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在特别情形下因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形式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排除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36条属于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对违反法定形式而无效的合同采取的一种治愈方法
[Abstract]:The question of the legal effect of breach of contract in legal form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sub-problems: direct legal effect of breach of contract in legal form, The incidental legal effect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legal form of the contract and whether the breach of the legal form can be cured by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The direct legal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of the legal form of the contract is the in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incidental legal effect includes the right of claim for fault liability in conclusion of the bona fide counterpart,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laim for improper enrichment and the exclusion of invalidation of the contract because the other party claims the breach of the legal form of contract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Article 36 of the contract law belongs to the law for the maintenance of delivery. A cure for breach of a legal form of contract that is void.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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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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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51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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