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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挑战.pdf 全文免费在线阅读

发布时间:2016-10-25 09:55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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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专论 法学 2005 年第 4 期 《合同法》第四○二条对我国涉外商事仲裁制度的挑战●陈治东 【内容摘要】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的代理制度,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许可制的特殊历史条件下设立的一种特殊“代理”制度。由于国际贸易合同中普遍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合同法》施行后审理了数起涉及到中国外贸代理问题的贸易合同争议仲裁案,其中若干案件以适用《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结案, ①笔者认为,其中有些案件的断案思路和结论值得深思和探讨。本文意在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与《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的差异;系统地分析外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我国涉外仲裁程序中对委托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的约束力及法律后果;探讨与外贸代理有关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对外贸代理制的异化;研究涉及外贸代理争议的实体法适用问题。【关键词】合同法 第 402 条 外贸代理 涉外仲裁 仲裁条款 在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适用实体法来解决各种国际商事争议是最普通不过的做法。因为商事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法,每一国际商事争议仲裁案件都需要确定应予适用的法律,才能最终解决当事... 内容来自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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