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的效力评价——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选题:格式条款 切入点:内容控制 出处:《保险研究》2009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新《保险法》第19条的法理基础源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原则,内容上对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所借鉴。其立法意旨是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对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不公平条款进行规制。保险条款效力认定,包括合法性判断和合理性判断。合法性判断要着重分析保险条款免除的义务或排除的权利所指向之法律规定为任意性规范的情形;合理性判断重在具体情形下的利益平衡。鉴于现阶段保险条款存在较多公平性问题,第19条的规范意义非常重大;为避免矫枉过正,其适用应当科学审慎,尤其要尊重保险合同特性,合理运用司法裁量。
[Abstract]:The legal basis of article 19 of the new Insurance Law originates from the content control principle of the form clause. In terms of content,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contract Law and Taiwan's Insurance Law. Its legislative intent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and fairness and justice. To regulate the unfair clauses against the insured. Including legitimacy judgment and rationality judgment. The legitimacy judgment should focus on the situation that the obligation exempted by the insurance clause or the right to exclude is defined as arbitrariness norm by law.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re are many fairness problems in the insurance clause at this stage, the normative significance of Article 19 is very important. In order to avoid overcorrection, its application should be scientifically and prudently. In particula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surance contracts should be respected, and judicial discretion should be used rationally.
【作者单位】: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
【分类号】:D92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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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3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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