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责任的统一
本文选题:返还原物 切入点:返还财产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12年硕士论文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对民事责任作出了集中规定,而没有采取确立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模式。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被认为是吸收了立法的成功经验,承继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规定的做法,采取了侵权责任吸收物权请求权统一救济的立法模式。但是《侵权责任法》将返还财产规定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同时又在第6条将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为一般侵权构成的归责原则,由此逻辑推演,侵权法上返还财产责任的承担需要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一般侵权构成对过错要件的要求与物权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础下的返还财产责任的成立产生了剧烈冲突。既然不同请求权基础下的返还财产责任在适用上存在差异,所以希望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看能否忽略各种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仅站在返还财产责任形式本身的角度去构建统一的返还财产责任理论。换言之,不论是依据何种请求权基础而请求返还财产责任的承担,都有统一的构成要件可供适用,也有统一的返还范围可供参考。论文主要以物权返还请求权为中心,分别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与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在归责原则和返还范围上作比较分析。 除开导论和结论外,论文分为4部分。 第一部分“返还责任的基本类型”,本章从区分返还原物和返还财产这一组概念入手谈我国的返还财产责任体系。返还原物,即返还特定的标的物,还包括代表特定权利的权利凭证的返还,关于返还原物的规定最典型的是《物权法》第34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第245条(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返还财产包括返还原物,但不限于返还原物,还包括货币和不记名有价证券等经济利益的返还。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认为,返还财产准确地应被理解为返还现实经济利益。从广义上说,恢复原状包括了返还财产,但本文探究的返还财产责任不属于广义的恢复原状,而是仅能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34条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 第二部分“返还责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这部分主要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去分析合同、物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五个方面的返还财产责任,得出返还财产责任所适用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有四类:物权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首先,对合同方面的三种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如果合同履行以返还某项财产或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内容,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将产生返还财产责任的承担。这类合同以保管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最为典型。在合同解除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场合,返还财产请求权的定性可定性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次,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虽然关于它的立法很粗疏,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它有必要成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而存在。接下来论述了给付不当得利和权益侵权型不当得利,认为从我国目前相关制度配套来看,应当承认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再次,分析了无因管理制度中的返还财产,这类返还请求权可以纳入到物权返还请求权或者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中去分析。无因管理必要费用的返还实质为补偿,不是返还财产责任范畴。最后简要论述了侵权责任请求权,讨论了侵权法上返还财产责任存在的必要性和它的特点。 第三部分“不同请求权基础的返还责任比较分析”。这部分以物权请求权为中心,分别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与基于合同履行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在归责原则和返还范围上作比较分析,观察不同请求权基础下返还财产责任在适用上的异同。得出的结论是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履行请求权的适用都不要求无权占有人、受益人及合同违约方主观上存在过错,或者说基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的成立不以无权占有人、受益人及合同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其中讨论了过错要件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要件冲突可能带来的问题。至于返还范围,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责任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依据《合同法》分则的规定,返还财产责任的范围视合同标的而由不同,如果涉及原物,则返还原物及孳息,如果涉及货币,则返还本金及利息。根据《民通意见》第131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也是返还原物和孳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财产返还的具体范围,但根据分析可知,侵权返还财产责任的返还范围也应视标的物而有不同。 第四部分“返还财产责任的统一”。这一部分希望透过前文的比较研究,忽略各种请求权基础的不同,仅站在返还财产责任形式本身的角度去构建统一的返还财产责任理论。首先,先总结出返还财产责任统一的不要求过错这一要件。无论是从比较法上考察还是从国内民法理论考察,返还财产责任的成立都不宜要求过错要件。然而针对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的情况,应承认我国侵权法对于具体责任形式没有规定相应构成要件的疏忽。因此应当出台侵权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返还财产作出规定,即规定返还财产责任的成立不需要主观过错要件,从而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套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其次,构建出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构建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以物权的返还为中心,这类返还责任只涉及原物(标的物)的返还,原则上返还原物及其所生孳息,适用此类返还责任的前提是原物及孳息尚存在。再次,构建出非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构建非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以不当得利的返还为中心。非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主要指涉及金钱等经济利益的返还责任,准确地讲,其具体形式应为价值补偿。如果物尚存在且物的权属没有转移,则适用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在物已灭失或物的权益已经转移的情况下,才有适用非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的可能。得利欠缺合法根据是非原物返还类型的返还财产责任的唯一要件。至于返还范围,原则上返还钱款和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和占有利息。最后,通过系列案例分析验证了返还财产责任统一的理论。通过对100个案例进行考察,得出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返还财产的案件一般不考察被告主观过错要件。涉及原物返还的案件,法官一般判决返还原物和孳息,涉及价值补偿或金钱返还的案件,法官一般判决返还钱款和利息。至此,返还财产责任统一理论的构建既通过了理论的分析,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验证。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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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5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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