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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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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法为中心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属于"法内漏洞"。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在合同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不必要,也不可能。但在物权法上,公共利益的类型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2 1第 1期 0 0年总第 4 9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J un lo in s miit t n Isi t o ra fJa guAd ns ai n tue r o t

No 1 2 1 .,0 0 Ge e a .4 n rlNo 9

论我国民法上的公共利益 以合同法为中心 钟瑞栋 (门大学法学院,厦门 3 10 )厦 60 5

摘要:公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不确定概念,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相 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于“内漏洞”属法。对于这一漏洞,必须根据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权利

(对第三人的效力)来填补。合同法和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和着眼点是不同的。在 合同法上,共利益的类型化既不必要,公也不可能。但在物权法上,共利益的类型化既是可公 行的,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民法;同法;合公共利益;序良俗;型化公类 中图分类号: 9 3 3 D 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9—8 6 (0 0 0— 16—0 10 80 2 1 ) 1 02 5

的核心是个体利益的整体抽象”2。公共利益 l】 一

公共利益的界定

并不是个人利益的上位概念,而是包含了个人

利益的整体概括性概念,以,所当个人利益让位关于民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国法我律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术界对此也存在学较大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当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法律条文对案件作出裁决时,常会出现非常大的意见分歧。常 笔者认为,共利益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公 的不确定概念,其内涵是不确定的,外延即“而又是开放的”1哪’其内涵及外延始终随着社[(, 1会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但正如学者所指出的,

于公共利益时,不是因为公共利益的地位有并多么显赫于个人利益,而是因为在公共利益的远大设想中,涵盖了对个人利益的周到考虑,也就是每个人都会从公共利益中获得改善。然而在现实中,共利益的实现都会伴随个人利益公 的让步与妥协。这种牺牲必然要求对公共利益

作出界定,则,否公共利益就会成为伤害个人利益的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朱庆育认为: “自由秩序中,,人格化的社会根本无‘在

非利

“这种表象的不确定性、特定性不能把公共不利益推入不可知、可界定的深渊。千变万化不的层层表象不能掩盖的一个本质是,共利益公

益’言,的只是无数分立的个人利益与特可有

定的群体利益。每一个人利益都可能与他人利益相互冲突,并且没有人能够全面了解各种个

收稿日期:0 9— 9—1 20 0 0

作者简介:钟瑞栋(98 16一 识产权法。

)男,,江西瑞金人,法学博士,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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